北京積水潭醫院是一家王府花園式醫院。這里曾是元代大運河終點上檣帆林立的碼頭——“積水潭港”,也是清朝延續了二百年的“棍貝子府”。
<... [ 詳細 ]北京積水潭醫院醫德醫風規范實施細則及獎懲辦法
時間:2012-10-23 10:45來源:求醫網
為了加強我院的醫德醫風建設,樹立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的行業風尚。建立黨委統一領導,行政領導主抓,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紀檢監察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的醫德醫風工作機制;增強醫務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誠信的服務意識;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醫院全體人員應當遵照執行。
一、醫德醫風規范
(一)全院職工在工作中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把“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滲透到醫院的各項工作中,弘揚“精誠、精藝、精心”的積醫精神 。
(二)遵守各項工作操作規程,而且必須做到:
1、工作人員上崗一律佩帶胸卡,要求服裝整潔,舉止端莊,態度和藹,語言文明。
2、在工作中誠實敬業,盡職盡責,尊重科學,技術上精益求精。
3、按時到崗,主動熱情地為患者服務,尊重和維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隱私權、選擇權等權利,不泄露患者的隱私。
4、對待患者應一視同仁,耐心解答患者的問題,在醫患溝通時,應使用患者及其家屬易于接受的方式和能夠理解的語言。
5、為患者提供整潔、優美、舒適、有序的就醫環境,把“以病人為中心”落實到每一個醫療環節。
6、醫務人員彼此尊重,科室間相互支持,同事間團結互助。
(三)廉潔行醫,遵守國家法律及醫院規定,不以醫謀私。具體要求如下:
1、醫院職工對患者及其親屬饋贈的錢物、宴請和各種消費活動應婉言謝絕,嚴禁向患者及其親屬索要或暗示索要“紅包”。
2、醫院任何人員不準接受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給予的臨床促銷費、宣傳費、轉診費等形式的變相回扣、提成和其他不當利益;
嚴禁收受回扣和開單提成;嚴禁為藥品生產、經銷單位登記、統計醫生處方或為此提供方便。接受新藥臨床觀察及新藥推廣應按有關規定執行,臨床科室不得擅自接受贈藥和藥品試用。
3、醫務人員轉診服務對象應通過醫務處。不應私自轉診服務對象,不允許以介紹服務對象就診為由,收受錢物。
4、醫務人員對患者應進行合理檢查,合理治療。不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和項目之外,自立分解項目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或隨意加收不合理費用。
5、醫院職工嚴禁給他人出具虛假醫療證明或虛假檢查報告。
6、醫院職工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各種不當利益。
7、一切財務收支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內部科室取消與醫務人員收入分配直接掛鉤的經濟承包辦法,不準設立“小金庫”。
8.不準使用假劣藥品,或生產、銷售、使用無生產批準文號的自制藥品與制劑。
二、醫德醫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職責
(一)組織管理機構
醫院成立醫德醫風建設領導小組,黨委書記、院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副院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由黨辦、院辦、紀檢、監察、工會、醫務部、護理部、人事處、財務處、醫保辦、醫患辦、宣教中心等相關部門組成。
(二)醫德醫風工作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如下:
1. 醫德醫風建設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貫徹執行衛生部、北京市衛生局醫德醫風建設的有關規定,制定我院醫德醫風規范和醫德醫風建設工作計劃;監督檢查醫德醫風規范以及相關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醫院醫德醫風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擬定改進措施,監督整改結果;落實獎懲規定;以及進行相關的協調工作。
2. 醫務部職責:制定并組織實施醫療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以及規范化服務的要求;監督檢查醫務人員執行國家衛生法規、規章、技術操作常規和本院醫德醫風規范的情況;對全院的醫療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醫療方面存在的問題督促有關科室進行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3、護理部職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護理工作的管理制度以及規范化服務的要求;監督檢查護理人員執行國家衛生法規、規章、技術操作常規和本院醫德醫風規范的情況;
對全院的護理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護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督促有關科室進行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4、紀檢監察辦公室職責:承擔醫德醫風建設的日常工作;每年走訪社會監督員,每半年對出院患者進行一次滿意度調查,對醫務部、護理部進行的滿意度調查一并進行統計、分析;歸納、整理患者意見以及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向有關職能部門反饋,整改結果上報醫德醫風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全院工作人員拒收“紅包”、回扣的情況以及收到的表揚信、患者批評意見等進行統計。
5、醫患關系辦公室職責:統計歸納患者反映的批評意見,并進行分析;向有關主管職能處室反饋相關情況,協助有關處室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定期將患者來信、來訪情況進行統計,統計報表交紀檢監察辦公室匯總。
6、醫保辦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北京市醫療保險的規定,同社會監督員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對工作中發現的不合理檢查、不合理治療、不合理收費等情況進行登記,向主管職能處室和紀檢監察辦公室反饋相關情況。
7、黨辦、院辦、工會、宣教中心、紀檢監察:定期研究醫德醫風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工作合力。
黨辦:把醫德醫風建設宣傳教育工作同對黨員的宣傳教育活動相結合;培育和宣傳先進典型;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優良傳統教育。
院辦:負責收集我院醫德醫風建設工作的情況,上報我院醫德醫風工作的信息。
工會: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媒介宣傳先進典型,注意發現和挖掘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的醫務人員及好人好事。
宣教中心:發揮《積醫人》、院內新聞和局域網的宣傳教育作用,建立“醫德醫風建設專欄”,為醫德醫風建設營造良好的氛圍。
紀檢監察:結合典型案例進行宣傳教育。
8、人事處:安排對來院新職工進行崗前教育,落實醫德醫風建設領導小組作出的獎懲決定。
9、財務處:宣傳、貫徹、執行有關物價規定,加強價格管理,負責對醫院各科室執行物價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患者提出的有關物價方面的問題進行解答;對違反物價政策的行為進行查處。
10、總務處:對管轄內的本院職工、臨時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制定工作操作規程,對他們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檢查整改結果。
11、各臨床、醫技科室應定期征求患者意見,設置意見簿,對能夠整改的意見要及時整改。由護士長每月匯總病人意見并將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上報護理部。
三、獎懲辦法
(一) 獎勵的分類及條件
1. 獎勵分為:
(1) 全院通報表揚。
(2) 評選先進優先推薦。
(3) 給予獎金獎勵。
(4) 其他形式的獎勵。
2.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工作人員,醫院予以通報表揚或獎勵。
(1) 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能積極參戰,奔赴受災地或搶救治療現場,服從命令,忠于職守,臨危不懼,救死扶傷的醫院職工。
(2) 遵守醫德醫風規范,尊重服務對象,樂于助人,甘于奉獻,深受群眾贊揚,事跡突出的醫院職工
(3) 工作盡職盡責,積極研究、推廣新技術、新項目,或在改善服務或管理方面獻計獻策,為單位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醫院職工。
(4) 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當年沒有違反醫德規范的行為。
(二)違紀處理的種類及細則
1.違紀處理分為:
(1) 全院通報批評;
(2) 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 扣罰獎金;
(4) 給予低聘或緩聘;
(5) 解職待聘直至解聘處理。
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作人員, 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給醫院造成惡劣影響的加重處理。
(1) 根據醫療糾紛責任評定及記分管理辦法,年度出現扣分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達到或超過12分者給于院內通報批評。
(2) 繼續執行行風一票否決制度,個人或科室出現違反醫德醫風規范和制度的行為,則取消當年評選先進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影響當年的提職和晉升。
(3) 本院工作人員收受患者“紅包”,經舉報查實的,給予批評,退還“紅包”,扣罰與“紅包”等額的獎金,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4) 本院工作人員向患者索要“紅包”,經舉報查實的,給予全院通報批評、退還“紅包”、扣罰三倍于“紅包”數額的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低聘或緩聘處理。
(5) 本院工作人員收受開單提成或其他形式的“回扣”,經舉報查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沒收開單提成、“回扣”所得,扣罰三倍于該數額的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低聘或緩聘、解職待聘直至解聘處理。
(6) 本院工作人員違反物價政策,擅自增設、分解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隨意加收不合理費用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罰與其收費等額的獎金。
(7) 本院工作人員假借服務對象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做檢查,經舉報查實的,給予批評,退還藥品、檢查費用并扣罰與藥品、檢查費用等額的獎金,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對本院工作人員違反醫德醫風規范的行為, 構成違紀的, 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對違反《職業醫師法》等有關法規,需要暫停其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的, 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 獎懲審批程序
1.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患者表揚信中推薦;
(2) 科室或有關部門推薦符合表揚和獎勵條件的人選;
(3) 行風領導小組對多次得到患者表揚、事跡突出的醫務人員和科室推薦的先進人選進行考核;審批通過。
(4) 醫院對審核通過的人員進行表彰。
(5) 獎勵的評選一般結合年終考核一并進行。
2. 違紀處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對患者批評和來信、來訪、舉報中,涉及醫德醫風工作內容的, 由相關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
(2) 由主管部門將調查報告和違紀處理意見報醫德醫風建設領導小組, 由院醫德醫風建設領導小組審批。
(3) 院醫德醫風建設領導小組對違紀處理意見審批后由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人員將違紀處理決定以及事實、理由和依據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署意見(當事人拒絕簽署意見的,有關人員應寫明情況并簽名)。
(4)對給予低聘或緩聘、解職待聘直至解聘的處理決定按相應的審批程序進行操作。
(5)違紀處理決定書可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6)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院黨委會、院辦公會或有關職能處室提出申訴,收到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復查決定。
(7)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四、本細則及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中共北京積水潭醫院委員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北京積水潭醫院醫德醫風辦公室——
醫院12號樓404紀檢辦公室 010-58516726
醫院2號樓一層總值班 010-58516733
醫院2號樓一層醫患辦 010-58516721/58516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