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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結核病預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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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12-11-05 20:19來源:求醫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與管理,全面提升衛生應急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依據《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參照《吉林省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和相關法律法規、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統一指揮、紀律嚴明,反應迅速、處置高效,平戰結合、布局合理”的原則,根據地域和突發事件等特點,統籌建設和管理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是指由吉林市衛生局組織建設與管理,參與重大以上及其他需要響應的突發事件現場衛生應急處置的專業醫療衛生救援隊伍。
第四條 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主要分為緊急醫學救援類、突發急性傳染病病防控類、突發中毒事件處置類、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類。
第五條 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成員(以下簡稱隊員)來自醫療衛生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平時承擔所在單位日常工作,應急時承擔衛生應急處置任務。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或規定。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吉林市衛生局負責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并委托駐地區內的中、省屬和市衛生局直屬醫療衛生機構,縣(市)區、開發區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委托建設單位)具體承擔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衛生局對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予以授牌管理。
根據衛生應急工作需要,經市衛生局組織、批準后,對符合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條件的衛生應急隊伍進行授牌管理,享受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的權利并履行義務。
第九條 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主要由衛生應急管理人員、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構成。應急管理和醫療衛生專業人員每隊15人左右,設隊長1名,副隊長2名,每支隊伍配5名左右的后備人員(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人員構成要求見附件1)。
第十條 隊員遴選條件:
(一)熱愛衛生應急事業,忠實履行職責和義務;具有奉獻、敬業、團隊合作精神;
(二)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歲;
(三)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接受過衛生應急培訓或參與過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者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隊員的遴選按照本人自愿申請與所在單位推薦相結合,委托建設單位及市衛生局相關處室共同審定,報市衛生局備案的程序進行(隊員審批表見附件2)。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市衛生局職責:
(一)制訂隊伍建設和管理制度,統一指揮和調度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
(二)指導、監督、檢查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的評估和授牌工作;
(四)組織指導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工作;
(五)負責組織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評比獎懲工作。
第十三條 委托建設單位職責:
(一)負責所承建隊伍的組建和日常管理;
(二)負責所承建隊伍裝備的具體購置、運行維護和管理;
(三)具體組織實施所承建隊伍的培訓和演練;
(四)制訂所承建隊伍具體管理方案。
第十四條 隊員所在單位職責:
(一)積極支持隊員參與吉林市衛生應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妨礙隊員參加衛生應急工作;
(二)保障隊員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期間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職責:
(一)按照市衛生局的調遣,參加衛生應急行動;
(二)向市衛生局和委托建設單位提出有關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三)參與研究、制訂衛生應急隊伍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
(四)承擔市衛生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隊員享有的權利:
(一)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知情權;
(二)享受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加班、高風險、特殊地區等國家及吉林省規定的各項工資福利待遇的權利;
(三)享受接受衛生應急專業培訓和演練的權利;
(四)享受優先獲取衛生應急相關工作資料的權利;
(五)享有衛生應急工作建議權。
第十七條 隊員承擔的義務:
(一)服從上級的統一領導,服從工作安排,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二)及時報告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中發現的特殊情況;
(三)提出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四)做好衛生應急響應準備,參加衛生應急相關培訓和演練,隨時聽候調派;
(五)參與對市級及以下衛生應急隊伍的服務培訓、提供技術咨詢和相關工作指導。
第四章 隊伍管理
第十八條 隊員原則上3年進行一次調整,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留任。因健康、出國(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和義務者,經委托建設單位核準終止任用,并及時報市衛生局備案。
第十九條 隊員要保持通訊暢通;當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隊長及委托建設單位,以保證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數據庫的信息準確和傳遞暢通。
第二十條 委托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內衛生部門衛生應急工作規范》及省衛生廳等相關要求,根據市衛生局統一安排,制訂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年度培訓和演練計劃,開展相關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衛生局向委托建設單位發出調用函,由委托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前往突發事件現場開展衛生應急救援;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調用,后補手續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 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在開展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時,接受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并遵守現場管理規定和相關工作規范等,定期向市衛生局和委托建設單位報告工作進展,遇特殊情況隨時上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協助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完成相關工作。
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實行隊長負責制,隊員要服從隊長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職責。
第二十三條 隊伍完成衛生應急任務后,由市衛生局通知委托建設單位實施現場撤離,并由隊長負責按要求提交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和相關文字、影像等資料。
第五章 裝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委托建設單位參照《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參考目錄(試行)》,對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進行裝備,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采購,隊伍標識、服裝、隊旗、通訊等要求統一。隊伍裝備納入委托建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委托建設單位承擔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裝備的維護和更新工作,保證隊伍裝備良好,運行正常。
第二十六條 在衛生應急行動中,市衛生局可以根據需要,對吉林市衛生應急裝備進行統一調配。
第二十七條 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在確保在地區內衛生應急行動需要的前提下,可根據市政府、省衛生廳部署,積極參加省內外醫療衛生救援任務。
第二十八條 市衛生局、委托建設單位共同積極爭取國家、省及市財政對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培訓和演練等經費支持。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吉林市衛生應急隊員現場工作表現突出者,根據省政府或衛生部相關規定予以嘉獎和表彰。委托建設單位和隊員所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對吉林市衛生應急隊員的職稱晉升、評先選優等方面予以傾斜。
對吉林市衛生應急隊伍委托建設單位或隊員所在單位承擔并完成衛生應急任務出色的,給予相應表彰。
第三十條 吉林市衛生應急隊員或其所在單位,在衛生應急行動中,不服從調派者,不認真履職,違反相關制度和紀律者,經委托建設單位核實,報市衛生局審核確認,對隊員予以除名,并對其所在單位予以通報。如因失職等原因造成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產生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