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總占地面積近5萬平方米,編制床位600張。設有臨床科室31個,醫技科室15個。下設1個社區醫療中心,9個社區... [ 詳細 ]
醫院總占地面積近5萬平方米,編制床位600張。設有臨床科室31個,醫技科室15個。下設1個社區醫療中心,9個社區衛生服務站。總投資1.5億元,建筑面積近3萬平方米的新醫療大樓正在穩步建設,將于2011年10月投入使用,它的建成將進一步優化醫院的醫療環境,為患者提供..." />
醫院總占地面積近5萬平方米,編制床位600張。設有臨床科室31個,醫技科室15個。下設1個社區醫療中心,9個社區... [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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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1-06 09:39來源:求醫網
一是,增加規定了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在總則部分明確宣示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一方面明確了一切公民和組織應當承擔保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明確了保守國家秘密的國家責任,有利于增強機關、單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識,有利于強化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特別是涉密人員的保密責任。
二是,在保密工作方針中明確了保密與公開的關系。明確提出了保密工作既要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同時規定了兩者有機銜接的實現路徑,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三是,增加了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標準。即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那些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無關或者有著間接關聯的一般事項,不能被確定為國家秘密,從而大大縮小了國家秘密事項的范圍。這樣規定,有利于在定密工作中準確理解和把握國家秘密的本質特征,防止把不該定密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
四是,增加了定密責任人制度。定密責任人制度的確立,不僅僅是要明確定密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現象的發生,有利于提高定密的準確性。
五是,增加了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的規定。修訂后的保密法增加規定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以上的國家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依法享有定密權,并明確了定密權限。根據國家保密工作方針,科學地設置定密權限,有利于減少國家秘密產生的數量,這樣有利于促進有關政府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與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相銜接。
六是,增加規定了保密期限與及時解密條件。修訂后的保密法增加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確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遵循的原則,以及工作過程中的保密與解密的規定。明確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對在保密期限內保密事項范圍變化后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這樣規定,既有利于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又有利于節約保密成本,促進及時解密,防止“一密定終身”現象的發生。
七是,明確了定密爭議的主管機關。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或者有爭議的事項,其確定機關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有利于解決機關、單位對有關事項是否定密在理解上產生歧義,避免定密不準現象的發生。
八是,完善了涉密人員管理制度。管理好涉密人員,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應對涉密人員的管理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為此,修訂后的保密法對涉密人員的分類、任職資格、任用審查、上崗教育培訓、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以及對機關、單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九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科學合理地規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有利于提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水平和對保密工作的監督管理力度。
十是,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明確了承擔法律責任的12種行為,完善了承擔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豐富了承擔法律責任形式的種類,細化了不同情形下的執法主體,有利于有關機關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
強化追責改“結果論”為“行為論”
當前一些單位長期忽視保密工作,“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不少人認為只要自己是無意的,又沒有造成什么嚴重后果的泄密就沒什么了不起。針對失泄密事件查處難問題,新修訂的保密法改“結果論”為“行為論”,即“違規即問責”,規定不論是否產生泄密實際危害后果,只要發生法律列舉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之一,都將依法追究責任。同時,還加大了處分監督力度,對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部門應當提出糾正建議。與修訂前的保密法相比,新修訂的保密法著力強化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可以看出,立法者希望通過更加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規定來阻止泄密行為的發生。
新修訂的保密法對國家秘密流轉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相對明確的法律責任。同時,新法明確了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這些違規行為是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防護體系受到破壞,國家秘密安全遭受嚴重威脅的最常見、最典型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不論是否產生泄密實際后果,只要發生所列舉的嚴重違規行為之一的,都應依法追究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