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苑醫院,作為北京中醫藥大學所屬的中醫結合醫院,融醫療、科研、教學為一體的對外學術窗口,薈萃了本校眾多享譽海內外的優秀中醫、... [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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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制醫院不改名 北京中醫藥大學索要名稱使用權
時間:2013-03-07 14:13來源:求醫網
國內法院網訊 已經與自己脫離隸屬關系的醫院卻在許多方面仍然使用學校的名稱字樣,北京中醫藥大學把已經改變名稱的醫院和主管企業告上法庭,要求雙方停止使用學校的名稱。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宣判。
去年七月,長春市星源水產品經銷有限公司收購了隸屬于中醫藥大學的北京中醫藥大學天通苑醫院。收購協議約定,長春星源公司在獨自經營天通苑醫院期間,擁有原“天通苑醫院”及相關品牌的使用權。但應盡快辦理更名手續,早日停止使用“天通苑醫院”及相關品牌。收購完成后,長春星源公司使用“北京中醫藥大學天通苑醫院”名稱進行經營,未辦理更名手續。2007年4月28日,中醫藥大學委托律師出律師函,要求長春星源公司盡快辦理更名手續并摘除“北京中醫藥大學天通苑醫院”的牌匾。2007年6月11日,中醫藥大學向昌平區衛生局申請注銷北京中醫藥大學天通苑醫院,昌平區衛生局予以批準。2007年6月 28日,昌平區衛生局頒發了北京國醫堂中醫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007年7月18日,北京國醫堂中醫醫院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資格。 2007年8月29日,中醫藥大學委托律師向北京國醫堂中醫醫院發出律師函,要求國醫堂醫院停止使用“北京中醫藥大學”名稱。2007年9月4日,北京中醫藥大學向昌平區衛生局舉報被告國醫堂醫院未經授權非法使用其名稱的行為。2007年9月6日,昌平區衛生局向被告國醫堂醫院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國醫堂醫院立即將醫院內所有涉及到“北京中醫藥大學”字樣的宣傳牌匾、工作服和胸牌等撤換。后昌平區衛生局向北京中醫藥大學答復,確認在國醫堂醫院門診接待處有“北京中醫藥大學國醫堂”字樣的痕跡、執業醫務人員所穿白大衣上印有“北京中醫藥大學”字樣,二樓婦科診室掛有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上機構名稱為北京中醫藥大學天通苑醫院。并提出處理意見。2007年9月10日,國醫堂醫院雖向昌平區衛生局提供了整改措施。但在其門診處、售藥處仍在繼續使用“北京中醫藥大學”的字樣。
中醫藥大學認為國醫堂醫院與長春星源公司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自己的名稱權,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二單位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在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50000元。
國醫堂醫院、長春星源公司辯稱,自己沒有采用不當手段,擅自使用中醫藥大學的名稱。根據協議書,天通苑醫院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歸自己所有,同時約定獨立經營期間,擁有天通苑醫院及相關品牌的使用權,協議書沒有約定變更天通苑醫院名稱和停止使用天通苑醫院相關品牌的具體時間,答辯人是在獨立經營期間和合理的變更注冊登記期限內,依據協議書合法的進行經營活動。中醫藥大學沒協商就突然申請注銷天通苑醫院的行為,給兩單位的合法經營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很難在短期內完成近十幾個相關管理部門的變更注銷工作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并不構成對中醫藥大學的侵權和名稱的非法使用。
法院認為,法人的名稱權受到法律保護。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法人的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法人的名稱。長春星源公司及國醫堂醫院,未經中醫藥大學的許可,擅自使用其名稱,侵犯了原告的權利,應停止其侵權行為。故對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中醫藥大學未能舉證證明,兩被告使用其名稱,對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導致其社會評價的降低、使其遭受經濟損失。故對于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兩被告的答辯意見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故判決北京國醫堂中醫醫院、長春市星源水產品經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使用北京中醫藥大學名稱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