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平樂骨傷科醫院
深圳平樂骨傷科醫院創建于1986年9月,是集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保健為一體的國有衛生事業單位,以骨傷科為主的中西醫結合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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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二級甲等 / 專科醫院
- 【電話】0755-82247153
- 【網址】www.szplgk.com
- 【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南路金塘街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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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
時間:2012-11-19 11:35來源:求醫網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場所為禁止吸煙場所: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各類教育機構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動場所;
(四)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五)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各類展館;
(六)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電梯內;
(七)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體育館。
第三條下列場所為部分區域禁止吸煙場所:
(一)歌舞廳、卡拉OK廳、游戲機室、音樂茶座;
(二)商場、金融業、郵電業的營業廳;
(三)擁有100個以上餐位的室內餐廳;
(四)公共交通的等候廳、售票廳。
部分區域禁止吸煙場所的直接經營者或直接管理者(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者)應將場所明確劃分為禁止吸煙區域(室)和吸煙區域(室),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允許吸煙標志。
第四條禁止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煙。
第五條香煙銷售者不得向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呈明顯懷孕狀況的婦女出售香煙。
香煙銷售者必須在出售香煙場所的明顯位置張貼或懸掛有吸煙有害健康內容的告示。第六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計算機信息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在本條例生效前已經批準設立的,應當在1999年12月31日前清除。
第七條深圳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控制吸煙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吸煙危害身體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
(三)組織、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開展控制吸煙活動;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查、處罰。
各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控制吸煙工作的管理和處罰。
第八條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城管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應當協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定期免費播放或刊登公益性廣告,向公眾宣傳吸煙有害健康。
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部分區域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禁止吸煙區域(室)的吸煙行為予以勸阻;對勸阻無效的,可以勸其離開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禁止吸煙區域(室)或告知警察,請求協助處理。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或禁止吸煙區域(室)的明顯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志,具有聲像裝置的場所應通過聲像裝置做出禁止吸煙的警示。在部分區域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區域(室)設立合格的排氣裝置。
(四)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禁止吸煙區域(室)放置煙具和附煙草廣告的標識或物品。
第十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和部分禁止吸煙區域(室)內的任何人必須遵守本條例,不得有吸煙行為,可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經營管理者的現場工作人員制止吸煙行為;
(三)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對違反本條例的吸煙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對經勸阻無效者,可處以二十元罰款并勸其離開該場所。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學校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予以管教。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者,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三千元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者,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煙草廣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有關當事人分別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者,可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第十六條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政府應對無吸煙單位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禁止吸煙標志以及有關禁止吸煙告示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并制定張貼要求。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下列場所為禁止吸煙場所: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各類教育機構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動場所;
(四)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五)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各類展館;
(六)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電梯內;
(七)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體育館。
第三條下列場所為部分區域禁止吸煙場所:
(一)歌舞廳、卡拉OK廳、游戲機室、音樂茶座;
(二)商場、金融業、郵電業的營業廳;
(三)擁有100個以上餐位的室內餐廳;
(四)公共交通的等候廳、售票廳。
部分區域禁止吸煙場所的直接經營者或直接管理者(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者)應將場所明確劃分為禁止吸煙區域(室)和吸煙區域(室),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允許吸煙標志。
第四條禁止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煙。
第五條香煙銷售者不得向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呈明顯懷孕狀況的婦女出售香煙。
香煙銷售者必須在出售香煙場所的明顯位置張貼或懸掛有吸煙有害健康內容的告示。第六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計算機信息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在本條例生效前已經批準設立的,應當在1999年12月31日前清除。
第七條深圳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控制吸煙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吸煙危害身體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
(三)組織、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開展控制吸煙活動;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查、處罰。
各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控制吸煙工作的管理和處罰。
第八條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城管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應當協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定期免費播放或刊登公益性廣告,向公眾宣傳吸煙有害健康。
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部分區域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禁止吸煙區域(室)的吸煙行為予以勸阻;對勸阻無效的,可以勸其離開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禁止吸煙區域(室)或告知警察,請求協助處理。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或禁止吸煙區域(室)的明顯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志,具有聲像裝置的場所應通過聲像裝置做出禁止吸煙的警示。在部分區域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區域(室)設立合格的排氣裝置。
(四)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禁止吸煙區域(室)放置煙具和附煙草廣告的標識或物品。
第十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和部分禁止吸煙區域(室)內的任何人必須遵守本條例,不得有吸煙行為,可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經營管理者的現場工作人員制止吸煙行為;
(三)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對違反本條例的吸煙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對經勸阻無效者,可處以二十元罰款并勸其離開該場所。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學校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予以管教。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者,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三千元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者,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煙草廣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有關當事人分別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者,可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第十六條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政府應對無吸煙單位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禁止吸煙標志以及有關禁止吸煙告示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并制定張貼要求。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