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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東莞市社保局《關于2013年度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續審工作的通告》
時間:2013-03-06 15:30來源:求醫網
為確保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按規定享受特定門診待遇,現將2013年度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續審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續審對象
(一)需到社保部門辦理續審手續的參保人:
1.已批復特定門診病種中含“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損害)”的。
2.持特定門診卡的(其中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除外)。
3.需變更選定醫藥機構等特定門診信息的。
4.2012年新批復為特定門診的。(其中“泌尿系結石體外碎石治療”病種除外)
(二)除上述人員外,其他人員無需到社保部門辦理2013年度特定門診續審手續,市社保局按有關規定統一批量續審,有效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仍可繼續作為特定門診就醫憑證。
二、續審時間、地點
上述第一條第(一)項第1點參保人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23日到市社保局醫療工傷待遇科辦理;第2、3點參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到就近鎮(街)社保分局辦理;第4點參保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到就近鎮(街)社保分局辦理。
三、續審方式
(一)上述第一條第(一)項第1點參保人,于2012年11月23日前持《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原件、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到市社保局醫療工傷待遇科領取《2013年度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續審通知書》。領取通知書后于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7日到本人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采樣檢查,社保部門將依據檢查結果辦理下年度特定門診續審。
(二)上述第一條第(一)項第2點參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持《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原件、門診或住院病歷、相關確診的檢查和化驗報告、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等資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辦理續審。
(三)上述第一條第(一)項第3點參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持《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原件、近期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和化驗報告、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等資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辦理續審。
(四)上述第一條第(一)項第4點參保人,由市社保局批量續審其特定門診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參保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持原《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原件、近期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和化驗報告、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等資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辦理續審,有效期續審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項
(一)批復為二類特定門診病種合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的一類特定門診病種的參保人(其中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除外),需到參保地鎮(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換領2013年度《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市社保局對該類人員統一批量續審,其一類特定門診病種按社區普通門診就診管理辦法和標準享受待遇,不再設病種費用限額,只保留二類特定門診病種。
一類特定門診病種:慢性腎小球腎炎、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反復發作的心絞痛或心肌梗塞型)、心臟瓣膜替換術后、各種心臟疾病導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及以上)、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并反復肺感染、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損害)、高血壓2級及以上(伴有心、腦、腎或血管損害)、腦血管疾病(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及腦占位性病變后遺癥期。
二類特定門診病種:慢性化膿性骨髓炎、高危性心律失常、類風濕性關節炎、帕金森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精神分裂癥、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非放、化療治療)、惡性腫瘤(放、化療治療)、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的透析治療)、腎臟及骨髓移植術后藥物治療、泌尿系結石(體外碎石治療)。
(二)免辦續審手續的參保人,其2013年度的特定門診待遇相關信息(包括定點醫院及定點零售藥店、特定門診病種、基本醫療費限額等),將根據原特定門診批復及參保繳費情況確定。
病種為“惡性腫瘤(放療、化療)”的,續審后病種統一變更為“惡性腫瘤(非放、化療治療)”。需再行門診放、化療治療的,可憑2013年1月1日后的有關診治資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辦理變更。
(三)參保人需變更選定醫藥機構的,須在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內憑原使用的《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批復意見》原件、門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相關檢查和化驗報告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等資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