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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合法性問題初探

時間: 2012-03-12 05:16   來源: 求醫網

  【摘 要】本文簡述了安樂死在各國的發展情況,以及非常多的人對安樂死合法化的需求,還有各界人士對安樂死是否應該在國內合法化的觀點。

  【關鍵詞】安樂死 合法化 尊嚴

  引言

  “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這一爭論已經存在了很多年,很多人認為“安樂死”對于一些處于極端痛苦中的人來說,是一種很好的解脫,是讓他們無痛苦,安然,又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的一種很好的方法,相反的是,又有一大部分人認為“安樂死合法化”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殺人”行為,是有違倫理,有違宗教信仰,有違人性真善美的。現在,我們就“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這一問題進行一下探討。

  正文

  “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按照1985年版《美國百科全書》的界定,在臨床實踐中,安樂死包含5層意思,即必須是“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必須是“處于垂危瀕死狀態”;必須是為了解脫病人在精神上和軀體上的極端痛苦;必須有病人的遺囑或口頭表達以及家屬的要求;必須用人為方式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從而終止生命。所以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真的能夠按照界定的那樣實施標準進行安樂死,對于很多處于極端痛苦又瀕臨死亡的病人及家屬來說,安樂死可能真的會是一種福音。但是如果真的實行起來的話,又會遠遠比這復雜的多。

  在法律上提出允許安樂死合法化的要求始于本世紀三十年代,當時歐美一些國家的人們開始積極倡導安樂死。如1936年,英國民間出現了“自愿安樂死協會”,上議院提出了法案,率先開始開展安樂死立法運動;1838年,美國牧師波特爾建立了美國安樂死協會等等。二戰后,特別是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安樂死又成為人們熱衷的話題,立法的呼吁也再度出現,這正式拉開了理論探討和實踐摸索的序幕。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讓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2000年11月,荷蘭議會下議院通過了安樂死法案,2001年4月,荷蘭議會上議院通過該法案,并定于7月生效;比利時參議院也于2001年3月由參議院的司法及社會事務委員會通過關于安樂死的一項法律提案。

  在我國,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安樂死問題還沒有受到注意,從1987年發生了首例安樂死案件后,這一問題受到了人們的極大關注,案件發生后,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組織的關于安樂死問題的討論收到了350多封觀眾來信,其中90%的人明確表示贊成安樂死。現在,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更是被很多人提了出來,并產生了廣泛而熱烈的討論。

  但是,如果真的將安樂死合法化寫進法律條文中去,又會牽扯到很多很多的問題,如何才能避免安樂死不被亂用,濫用呢?現在,很多很多癌癥晚期或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都在呼吁社會、國家,希望安樂死合法化,希望自己能夠無痛苦,有尊嚴的離開這個世界。但同時很多優秀人士表明,現在的國內還沒有成熟的條件能夠讓安樂死合法化又不讓不法人士鉆到法律的空子。

  前一陣時間,16個“郝運”在網絡上湊到一起,成立了“呼吁安樂死立法聯盟”,他們一起發出呼聲,以此希望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聯盟的發起人叫李燕,這位 32歲的寧夏姑娘,從一歲起就患有醫學界所稱超級癌癥的“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癥”,就是說,她的肌肉吸收不了養分,最終導致肌肉和各種器官萎縮。“我希望能夠有尊嚴地活著,如果不能,我寧愿死去。”這是三年前,李燕在央視記者柴靜博客里的留言,也因為此,她被社會廣泛關注。她說“我必須死在父母的前面,否則將會很慘,因為我會變得很臟、很臭、很難受。”確實,像她這樣生活嚴重不能自理的年輕人,如果,有一天,他們的父母不在了,他們生活的窘境將是無法想象的,就算父母仍在,讓他們看著自己的父母、親人,因自己而過度勞累,自己只能拖累生他們養他們的父母,自己每天什么都不能做,只能日復一日的熬時間,等死期,他們的生活也是毫無希望的,所以,很多的“他們”都希望安樂死合法化,在他們生無可戀的時候,讓他們有尊嚴的離開。

  17年前,陜西第三印染廠職工王明成懇求醫生為身患絕癥的母親實施了“安樂死”,成為我國首例“安樂死”案主要當事人之一。宣判結果為其行為顯屬剝奪其母生命權利的故意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今年6月6日,胃癌晚期的他不堪病痛折磨,提出為自己實施“安樂死”被拒絕。在病榻上掙扎了兩個月之后,在痛苦中離開了人世。【1】

  陜西老漢何成龍用安眠藥為癱瘓妻子實施安樂死獲刑三年,在陜西省漢江監獄服刑的何龍成對當初的選擇仍無怨無悔:“我對得起她,了結她的痛苦我問心無愧。”【2】

  2001年4月,9名西安尿毒癥患者,最大的68歲,最小的36歲。定期支付的醫療費,已使他們的家庭陷入了困境,忍受病痛和精神雙重壓力的他們,集體投書媒體要求實施“安樂死”

  ……

  如此多的人對安樂死有需要,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呢?

  很多人表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安樂死對很多人來說是離開這個世界較好的方法,但就目前國內的現狀,安樂死還不能夠合法化。

  趙功民委員表示“目前我國對安樂死進行國內性立法,條件還不成熟。”

  國內政協委員,協和醫院麻醉科主任羅愛倫認為,目前,“安樂死”在國內立法或試點推進都面臨很多社會問題和醫學倫理問題,因此很難。可行的辦法是,由專業的麻醉科為臨近死亡的重癥病人解除疼痛;此外,成立臨終關懷醫院或組織,照顧臨終患者的生活和心情。”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檢察官稱,以國內目前的國情以及執法的現狀來看,安樂死合法化的條件并不成熟,“或許在滿足一小部分人希望實施安樂死的意愿之外,會有更多的人拿著法律,行殺人之實”。

  國內生命關懷協會秘書長羅冀蘭表示,與其呼吁安樂死合法化,不如給予病人更多的臨終關懷。國內每年有700多萬人因病痛離世,但大多數人并不了解臨終關懷,“醫院做好普及關懷,或許比安樂死更能安慰病人及家人的痛苦”。

  ……

  比利時原本在很早以前就允許患者進行安樂死,但比利時的一家小報報道了一則聳人聽聞的消息:根據一項對兒科危重病房護士的調查,這些護士曾見證至少20多個嬰兒和兒童被注射致命藥物來加速他們的死亡。這種做法被稱作非自愿性安樂死(即在患者本人并未表達安樂死愿望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安樂死),這種行為即使在比利時也是違法的。【3】

  早在2005年,就有學者對比利時佛蘭德省292名不滿一周歲就夭折的嬰兒的死因進行了調查。這其中有一半的病嬰兒是由醫生來結束其生命的。

  所以,安樂死合法化面臨的問題還是很多的,這不僅需要完善的法律體系,而且也與一個國家的國情,醫療體制有著很密切的關系。

  在美國長期患某種嚴重疾病會讓病人背上沉重的債務,這就讓人擔心病人選擇安樂死可能有經濟上的原因而非單純的擺脫病痛。在我國,這方面的因素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而像在荷蘭這樣的擁有最完善醫療保險的國家,病人可以得到最昂貴的醫療服務,因此這種擔心就不存在。基本上不會有人是因為巨額的治療費用而采取安樂死。

  還有在荷蘭,安樂死一般是由病人的家庭或社區醫生實施的,他們和病人相互之間非常了解,而且有“海上馬車夫”美譽的荷蘭人生性坦率,喜歡直來直去,容易接受外來的新觀點,對一些有分歧的東西,也愿意擱置爭議,大膽嘗試。而南歐國家就不同了,那里醫生與病人的關系和荷蘭相比要疏遠很多,當被要求進行安樂死時,醫生就很難了解到這是因為病人真的不堪忍受疼痛還是其他的什么原因,很容易被人鉆到空子。

  一旦安樂死變得合法,怎么防止利用這一手段進行謀殺、逃避贍養、掩蓋醫療事故等問題?實施過程中如何能做到合法,并保證有多重相互監督制約?

  結束語

  所以,在我國,雖然有很多人呼吁安樂死合法化,但是我們現在的國情告訴我們,我們還不能使安樂死合法化。但是,如此多的人對安樂死有需要,也會讓我們的國家對此進行深思,從而或許有什么很好的方法解決這些人的痛苦、困難。

  而且,也許在不久的將來,當我們的國家真的有這個條件時,讓安樂死合法化,又能不讓人鉆到法律的空子,進行謀殺、逃避贍養、掩蓋醫療事故等不法行為,那時,安樂死才能真的合法化!

  參考文獻

  【1】 新華網:我國首例安樂死詳盡報道:王明成與“安樂死”.2003年08月04日

  【2】華商報:何杰. 陜西一老漢用安眠藥為癱瘓妻子實施安樂死獲刑.2010年10月24日

  【3】醫藥經濟報:王偉.歐洲各國熱論安樂死--英國2/3的醫生反對安樂死.2009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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