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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部屬(管)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實施細則
時間:2012-10-26 09:29來源:求醫網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規范部屬(管)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服務,減少現金結算,提高資金支付透明度,加強財政監督,方便預算單位用款,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卡,是指部屬(管)預算單位工作人員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服務的信用卡。工作人員是指在職干部、職工,不含離退休、長期病退和臨時人員等。公務卡實行實名制管理,憑密碼消費。
第三條 公務卡結算范圍為財政授權支付服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公用經費支出,包括差旅費、會議費、招待費和5萬元(以人民幣為單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購買支出等。
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凡目錄規定的公務支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原使用轉賬方式結算的,可繼續使用轉賬方式。單位要從嚴控制不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支出事項,必要時應當要求報銷申請人提供不能使用公務卡結算的證明材料。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詳見附件1,可以暫不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情況詳見附件2。
第四條 公務卡的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是指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服務的代理銀行。單位應當在財政部確定的代理銀行范圍內,自行選擇1家代理銀行作為本單位的公務卡發卡行,可以不限于本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
2011年,財政部確定的9家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分別是:國內工商銀行、國內建設銀行、國內銀行、國內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國內光大銀行、中信銀行、國內郵政儲蓄銀行和招商銀行。財政部將不定期根據招標結果重新確定代理銀行。
第五條 公務卡涉及到的有關信息維護、財務報銷、銀行劃款和動態監控等服務,通過發卡行提供的公務卡支持系統輔助辦理。單位財務部門應當依托公務卡支持系統,認真審核公務卡報銷事項。對于批準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通過零余額賬戶辦理向公務卡的資金還款手續。
第六條 持有公務卡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公務卡,規范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服務,并及時向本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章 公務卡日常管理
第七條 公務卡由單位統一組織向發卡行申請辦理,發卡范圍是有公務支出需要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公務卡申辦成功后,經單位核實確認,由發卡行將持卡人姓名和卡號等信息統一錄入公務卡支持系統管理。
第八條 單位在工作人員新增或調動、退休時,應當及時組織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或停止使用等手續。涉及公務卡的增減及賬號、還款日期和信用額度等信息變動時,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發卡行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
第九條 公務卡應當使用銀聯標準信用卡,原則上僅用于辦理人民幣支出結算服務。
第十條 公務卡主要用于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也可以用于個人支付結算服務,單位可以視實際情況自行限定。公務支出發生后,由持卡人及時向單位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個人支出發生后,由持卡人自行還款,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單位不承擔個人消費行為引致的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 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單位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和服務需要,與發卡行協商設定。原則上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不超過5萬元且不少于2萬元。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不同持卡人的公務支出需要,在最高信用額度內,確定不同持卡人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支付后還款。
第十二條 發卡行可以根據持卡人資信情況對其公務卡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并及時通知持卡人和單位財務部門。其中調增信用額度時,須事前經持卡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與發卡行商定統一的賬單日期和還款日期。每張公務卡日期應當保持一致,以便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第十四條 公務卡的卡片和密碼均由個人負責保管。公務卡遺失或損毀后的補辦等事項由個人自行向發卡行申請辦理。個人申請補辦公務卡成功后,應當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及時通知發卡行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
第十五條 發卡行應當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對賬單(如果公務卡當月沒有發生額,發卡行可以不提供對賬單),并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及時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和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條 持卡人對公務消費交易發生疑義時,可以按照發卡行的相關規定提出交易查詢。
第三章 公務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公務卡結算的辦公、差旅、會議等公務支出,應當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先通過公務卡結算,并須取得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有關銀行卡消費憑證。對于單位有事前審批要求的公務支出,持卡人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特殊情況下公務卡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付需要時,持卡人可以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提前向發卡行申請臨時增加信用額度。增加的額度和使用期限等具體事項,按照發卡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持卡人在執行公務中不得通過公務卡提取現金(個人存款除外)。確實有特殊需要的,應當事前經過本單位財務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提現服務,提現手續費等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第四章 公務卡財務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 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必須在發卡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到本單位財務部門報銷。因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個人資信影響等責任,屬于個人原因的,由持卡人承擔;屬于單位原因的,由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辦理公務卡消費支出報銷服務時,應當按照本單位財務部門規定的報銷審核制度填寫報銷審批單,并附有發票、明細清單等有關財務報銷憑證及公務卡消費憑證,按照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報請審批。
第二十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返回單位辦理報銷手續的,可由持卡人或本單位相關人員向財務部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筆交易金額的明細信息,辦理相關借款手續。經財務部門審核批準,在免息還款期到期之前,先將資金轉入公務卡,待持卡人返回單位后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報銷及還款手續。
第二十三條 單位財務人員辦理公務卡消費報銷服務時,應當登錄公務卡支持系統,根據持卡人提交的財務報銷憑證,以及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費金額等信息,查詢核對公務消費的真實性,審核確認后批準報銷。
第二十四條 單位財務人員對批準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一)通過公務卡支持系統,編制“還款明細表”,生成“還款匯總表”,并以電子文檔形式將“還款明細表”和“還款匯總表”提交發卡行。
(二)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憑證),附加蓋單位財務公章的“還款匯總表”,通知發卡行向指定的公務卡還款。
(三)原則上應當在公務卡免息還款期到期前3個工作日內,統一辦理報銷資金的還款手續。對于確需提前還款的服務,單位可以及時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指令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手續。
第二十五條“還款明細表”由公務卡系統根據審核通過的報銷事項自動生成。“還款匯總表”在“還款明細表”基礎上自動生成。“還款匯總表”電子信息與紙質信息必須確保一致。單位提交發卡行的“還款匯總表”必須從公務卡支持系統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編輯或下載修改的“還款匯總表”。
第二十六條 發卡行根據單位簽發的支付指令和“還款匯總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或資金的當日,將資金劃轉到指定的公務卡賬戶。
第二十七條 因特殊原因導致發卡行當日不能將資金劃轉到公務卡賬戶時,發卡行應當于第2個工作日上午與單位溝通核實。屬于單位零余額賬戶額度不足或支付指令填寫有誤,導致發卡行不能支取資金的,由單位重新核實并簽發支付指令,發卡行重新劃款。屬于公務卡賬戶原因,導致發卡行不能向公務卡賬戶劃款的,發卡行應當及時與單位核實;3個工作日內仍不能完成劃款的,由單位按照財政授權支付服務流程,簽發《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向零余額賬戶辦理資金退回手續。
第二十八條 發卡行向公務卡劃款成功后,按照財政部要求,向財政部動態監控系統實時、全面、準確反饋零余額賬戶向公務卡還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該筆報銷服務所對應的公務卡明細消費信息。
第二十九條 發卡行應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按月向單位提供公務卡報銷信息對賬單。對賬單區分預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號、報銷金額、退回金額等內容編制。
第三十條 因供應商退貨等原因導致已經報銷資金退回公務卡的,持卡人應當及時將相應款項退回單位財務部門,并由單位財務部門及時退回相應賬戶。持卡人退款的財務審核手續按照單位內部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單位辦理公務卡報銷和資金退回等服務的賬務處理,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1〕54號)等規定執行。對于報銷工作量大、情況復雜的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財務管理需要,設置公務卡支出輔助賬、增設有關過渡會計科目、建立內部管理規程,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于從實有資金賬戶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不再通過公務卡支持系統辦理。單位財務部門可以布設與實有資金開戶行或公務卡發卡行相連的雙向轉賬財務終端系統(POS),辦理相應的單位卡。報銷服務審核批準后,單位財務人員將資金及時通過雙向轉賬財務終端系統從單位卡直接劃至個人公務卡賬戶。單位應當按照銀行的相關規定辦理雙向轉賬財務終端系統,并加強對單位卡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三條 單位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擇本單位公務卡發卡行,簽訂公務卡服務協議。
(二)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統一辦理公務卡,做好新增、調動、退休等人員的公務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單位持卡人及時辦理公務卡項下公務消費支出的財務報銷手續。協助發卡行向本單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過公務卡支持系統,審核本單位持卡人提請報銷的公務卡消費信息,及時辦理公務卡報銷還款和資金退回等服務,及時下載保存報銷還款信息,做好相關賬務處理工作,并按月與發卡行就公務卡報銷還款情況進行對賬。
(五)配合財政部做好公務卡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公務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碼,并承擔因個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務卡有關費用。
(二)嚴格執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對于目錄規定的公務支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和報銷,并接受財政部門和單位財務部門對公務支出的監控管理。
(三)及時歸還公務卡項下銀行欠款。根據銀行提供的對賬單信息,核對每筆消費明細、已還款金額和尚未還款金額。區分公務支出和個人支出,在公務卡免息還款期內,按照財務部門規定時間,辦理公務支出報銷手續。
(四)承擔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個人資信影響。
(五)因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單位要求清理公務卡項下債權債務,停止公務卡的使用。
(六)遵守國家關于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細則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公務卡。
第三十五條 按照財政部有關要求,發卡行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與公務卡管理有關的內部制度規范和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擴大銀行卡機具布設范圍,規范有關銀行卡機使用和銀行卡消費信息的收集、存儲、傳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務卡應用環境。
(二)制訂公務卡,為財政部傳送零余額賬戶資金支付及公務卡中的公務消費支出等動態監控信息,并確保信息傳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三)與單位簽訂公務卡服務協議,為預算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公務卡,維護公務卡支持系統,為公務卡報銷、審核與支付還款服務提供及時、準確、規范、便捷的服務。
(四)與單位協商設定公務卡信用額度,為持卡人提供公務卡使用、掛失、注銷等方面的便捷優質服務,并及時向持卡人反饋資金還款信息。
第三十六條 嚴禁單位將非本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卡管理范圍,違規辦理公務卡報銷服務或查詢、泄漏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透支、拖欠還款或將非公務支出用于公務報銷;嚴禁發卡行對外泄漏與公務卡支出有關的各種數據資料。違反規定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結合本單位財務內部控制規范,制訂本單位公務卡報銷管理細則,加強財務管理,并認真做好對本單位持卡人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有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的,由衛生部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