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1970年的懷化市第一人民醫院(前身為“湖南省鐵指醫院”),是湖南西部最大的集醫療、科研、教學、康復、預防于一
體的三級... [ 詳細 ]
成立于1970年的懷化市第一人民醫院(前身為“湖南省鐵指醫院”),是湖南西部最大的集醫療、科研、教學、康復、預防于一
體的三級甲等綜合型醫院,系南華大學臨床學院、附屬醫院和碩士學位培養點,懷化市全科醫師轉崗培訓基地,為國內
百佳醫院、國內百姓放心示范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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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0-24 14:47來源:求醫網
廣州鐵路集團懷化鐵路總公司文件
懷鐵勞[2002]258號
關于轉發修訂的《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駐湘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管理內務單位:
根據國家、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要求,結合駐湘醫療保險制度運作一年多的實際,集團公司重新修訂了《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駐湘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廣鐵社保[2002]223號)。現轉發給你們,希望各單位組織認真學習,廣泛宣傳新的政策,讓職工知道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給職工帶來的實惠。
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駐湘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結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 [1999]15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社 [2002]8號)及《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駐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廣鐵勞[2000]578號)的有關精神,為使駐湘職工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獲得更多的醫療保障,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湘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保險)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互助以外的一種輔助性保險,是對參保人除了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互助待遇以外的補助。
第三條 補充保險水平要與企業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經濟效益相適應。
第四條 駐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及個人均可參加補充保險。
第二章 補充保險費的籌集
第五條 補充保險費由參保單位繳納,繳費率為上年度職工資總額的1%;參保單位繳費率根據國家、湖南省相應政策的變化和企業經濟能力的實際適當調整。
第六條 補充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每月統一繳納,由集團公司醫療保險中心負責征繳。
第七條 補充保險費用要及時足額繳納,出現拖欠、少繳,醫療保險中心將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在次月起停止補充保險待遇。
第八條 補充保險管理的服務費用,按照《廣州鐵路(集團)駐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暫行)》(湘勞社發[2002]4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補充保險費支付范圍
第九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以下費用:
(一)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有關自付費用的補助。
1、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分段比例支付費用,補充保險補助30%。
2、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大病醫療互助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分段比例支付費用,補充保險補助50%。
3、超過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補助80%。
(二)職工大病醫療互助費用不足部分的補助。
(三)職工家屬住院醫療保險費用不足部分的補助。
(四)基本醫療保險劃入個人賬戶超過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0%部分的費用。
第四章 補充保險的管理
第十條 補充保險由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醫療保險中心統一管理。長沙、懷化醫療保險中心在集團公司醫療保險中心的領導下,根據職工補充保險的規定,負責轄區內補充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補充保險費實行“以收定支、總量控制、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 補充保險費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屬于補充保險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匯總,每月向轄管醫療保險中心結算。
第十四條 補充保險費的管理,按照《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駐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要接受上級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醫療保險中心要定期對企業補充保險費使用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制定相應措施,確保保險費的合理使用,并定期向主管領導和職代會報告補充保險費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醫療保險中心每年對長沙、懷化醫療保險中心補充保險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按規定進行獎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醫療保險中心負責解釋。
主題詞:勞動 醫療保險 辦法 通知
抄送: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
廣鐵(集團)公司辦公室 2002年9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