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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通過 明年5月1日起實施
時間:2012-10-31 19:37來源:求醫網
從1985年到2012年,走了27年艱辛立法路,昨日,我國首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法律——精神衛生法,終于出臺。昨日上午,國內人大常委會以142票贊同、1票反對、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精神衛生法。
法律文本共七章八十五條,自明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住院實行自愿原則,設計了非自愿治療的前提條件,被視為立法重大突破。
送治權明確
流浪乞討疑患送治權歸民政
對比本月23日的三審稿,最終文本再次調整了精神障礙疑似患者的送治權。
如何杜絕“被精神病”,送治權也就是誰有權把人送進精神病院,是核心問題。三審稿規定,“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進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患者,由當地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對于上述程序,分組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有關部門”的表述,責任主體不清楚,應予以明確。國內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有關部門”修改為“民政等有關部門”。也就是說,對于流浪乞討疑似患者,民政部門擔負送治主責。
此外,當疑似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包括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風險),最終文本對送治權的設計,沿用了二審稿、三審稿的標準: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有送治權。
查閱病歷權限
監護人查閱病歷禁止性條款被刪
二審稿、三審稿均規定,“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復制病歷資料;但是,查閱、復制病歷資料可能對患者治療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
對此,分組審議時,有委員認為,病歷資料是對患者的病情、治療情況等內容的記錄,患者及其監護人有權查閱、知曉。草案考慮到患者的心理因素,在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排除患者查閱、復制權利是適當的。但是,監護人是輔助患者康復的近親屬,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是他們的一項重要權利,不應受到限制。
最終文本采用了上述觀點,修改為“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復制病歷資料;但是,患者查閱、復制病歷資料可能對其治療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也就是說,查閱、復制病歷的權限,只限制會影響到治療的患者,但對監護人放開。
新規亮點
心理咨詢師禁治療精神障礙
此前,精神衛生法是否該納入“心理咨詢”,也是爭議焦點之一。精神衛生法明確,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應當建議其到合法的醫療機構就診。否則,將被處以警告,并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如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暫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或營業執照。
不得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
精神衛生法規定,患者享受下列權益: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病歷資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并為已經康復的人員提供就業服務。
數說
統計數字表明,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已達1億,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過1600萬。財政投入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沒能得到有效治療。
焦點
“利于制約‘不該收治的被收治’”
昨日,精神衛生法通過后,有專家學者表示,精神衛生法將有利于制約“不該收治的被收治”。國內政協委員、國內社科院科研局研究員劉白駒表示,解決“被精神病”問題,立法關鍵在于三個環節:非自愿住院標準;精神障礙診斷和復診;監督、救濟程序。
焦點1 患者住院,強制還是自愿?
【問題】
近年來,“被精神病”事件屢見報端。如何做到“有病當治”、“無病不亂治”?
【法律規定】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且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此種情況下,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專家解讀】
劉白駒:非自愿住院的一些條款,比以前的地方精神衛生條例嚴格,是一個進步。例如,救護性非自愿住院的標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如果沒有危害他人或沒有危害他人危險,那么只有在有傷害自身行為或危險的情況下,監護人或家屬才可以將其送診,經醫生確診后住院。而根據以前的地方精神衛生條例,只要醫生診斷有嚴重精神障礙,家屬同意,就住院治療,叫做醫療保護住院。
焦點2 有沒有精神病,誰說了算?
【問題】
無論是防止健康人被“錯定”為精神障礙患者,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礙逃避法律責任,還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礙患者能得到及時有效治療,“有沒有病”的判斷至關重要。誰來認定、如何認定精神障礙?
【法律規定】
一審草案中,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復診程序,并規定了患者或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復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和重新鑒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兩次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長、成本高。
對此,修改刪去了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的規定和有關重新鑒定的規定。同時,為防止“錯判”“誤判”,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
【專家解讀】
劉白駒:精神衛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是一個亮點,但稍顯含糊,是出院后提起訴訟,還是在住院過程就可以提起訴訟,沒有明確。如果是住院過程中,就是司法監督;如果是出院后,就是司法救濟。
精神衛生法既要保障正常人不“被精神病”,同時還要保證精神障礙患者獲得有效救治,防止個別的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危害行為,三個方面如何平衡,是個難題,其中一些權利相互矛盾。正因如此,精神衛生法歷經近30年才出臺。這部法律是不是有效平衡了三個方面?有待于實踐檢驗。
背景
精神衛生立法
27年起草審議
據了解,歷時27年的精神衛生立法,分為三個階段:衛生部起草階段、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階段、國內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
其中,衛生部起草階段用時22年,即1985年至2007年底之前,衛生部曾多次開展立法調研,并征求法律專家、醫學專家、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的意見。
2007年底,衛生部向國務院報送了精神衛生法草案(送審稿),精神衛生法立法進入了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階段。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四次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部分高校、醫療機構及專家的意見;兩次征求了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駐華代表處的意見,并分專題召開專家論證會,于2011年6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去年10月、今年8月、本月,國內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直至昨日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