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第三人民醫院、銅陵市心理醫院,成立于1981年8月,由省政府批準成立的副縣級事業單位。成立之初,專為收治精神病人。1981年11月,為適... [ 詳細 ]
關于印發《安徽省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2-11-08 12:34來源:求醫網
各市、縣(市、區)殘聯,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制度,積極做好精神殘疾人康復工作,現將《安徽省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安徽省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
實施意見(試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內殘聯等部門和單位《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現就做好全省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保障救助對象
持有我省低保證(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明)和殘疾人證,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參合、參保)的城鄉貧困精神殘疾人。
二、保障救助措施
(一)城鄉貧困精神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應負擔的參合、參保資金,由當地民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代為繳納。
(二)持有參合證/卡、殘疾人證、低保證(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明)的農村貧困精神殘疾人,在門診治療精神疾病發生的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內的專用藥物費用,憑二級以上精神病??漆t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診斷證明,比照病人所在的統籌地區常見慢性病門診補償待遇執行。
持有參保證/卡、殘疾人證、低保證(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明)的城鎮貧困精神殘疾人普通門診治療納入統籌地區城鎮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特殊病種)報銷范圍。
城鄉貧困精神殘疾人進行門診治療,由當地民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安排小額門診醫療救助資金給予救助,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救助辦法確定。
(三)
持有參合證/卡、殘疾人證、低保證(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明)的農村貧困精神殘疾人在省內精神病??漆t院(同時為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住院醫療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補償比例可參照病人所在的統籌地區縣級醫療機構補償比例執行。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貧困精神殘疾人在省內精神病??漆t院(同時為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可適當降低起付標準;其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可參照病人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醫保政策規定的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執行。
(四)貧困精神殘疾人住院治療費用在根據前款進行補償報銷后,再由當地民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給予醫療救助,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其中特別困難的,在普通門診就診或一年內多次住院個人自付費用仍然負擔較重的,可再向民政部門申請城鄉醫療基金重點救助。
三、救助補償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救助補償對象或其監護人持低保證(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明)、殘疾人證、參合(參保)證等到鄉鎮(街道)殘聯登記,填寫《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救助申請審批表》(可于省殘聯網站下載),經申請、審核、公示,再由縣(市、區)殘聯復核。
(二)縣(市、區)殘聯匯總需要救助的貧困精神殘疾人資料,報民政部門批準。民政部門對低保戶中的貧困精神殘疾人參合(參保)資金和醫療救助資金、小額門診醫療救助資金,按《安徽省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三)縣(市、區)殘聯根據《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救助申請審批表》,匯總農村貧困精神殘疾人花名冊,交新農合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備案,作為農村貧困精神殘疾人新農合報銷補償審核依據。
住院治療患者憑參合證/卡、殘疾人證、低保證(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明)、出院小結和費用清單、發票回當地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住院醫藥費用報銷補償手續。
門診治療患者憑參合證/卡、殘疾人證、低保證(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低保證明)、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診斷證明、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病歷及發票回當地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門診醫藥費用報銷補償手續。
(四)市、縣(區)殘聯依據《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救助申請審批表》,每年度匯總本統籌地區的城鎮貧困精神殘疾人花名冊,交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備案,作為城鎮貧困精神殘疾人特殊病門診、住院就醫費用報銷審核的依據。參保貧困精神殘疾人因病情需要跨統籌地區住院治療,需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然后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憑當地殘聯提供的、并經統籌地區人社行政部門審批的《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救助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證件、醫療費用單據等,到統籌地區城鎮居民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用的報銷事宜。
住院和門診治療的城鎮貧困精神殘疾人就醫費用報銷結算辦法,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組織實施
(一)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牽頭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殘聯部門應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會商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深入篩查并提出保障救助的對象;幫助保障救助對象辦理救助補償手續,做好全過程銜接和服務工作。
(三)民政部門負責及時為貧困精神殘疾人代繳參合或參保資金;做好小額門診醫療救助資金、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審批和發放。
(四)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協調民政、人社、衛生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有關政策,及時撥付新農合或居民醫保及醫療救助資金;做好救助補償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五)人社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制定與落實參保或參合貧困精神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障政策,監管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為參?;騾⒑县毨Ь駳埣踩颂峁┍憬莸膱箐N補償服務,規范簡化辦理手續。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牽頭,殘聯、民政、財政、人社、衛生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和解決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救助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研究部署相關工作。
(二)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相關單位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確保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救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三)各市殘聯、民政、財政、人社、衛生等部門每年度應將本地區貧困精神殘疾人醫療保障救助情況,及時總結上報省相關部門。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及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確保政策落實。對政策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的,追回流失資金,并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本實施意見由省殘聯、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衛生廳按各自職責分別解釋,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
各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級相應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