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第三人民醫院、銅陵市心理醫院,成立于1981年8月,由省政府批準成立的副縣級事業單位。成立之初,專為收治精神病人。1981年11月,為適... [ 詳細 ]
精神衛生:立法背后的權益考量
時間:2012-11-08 12:38來源:求醫網
在經歷長達26年的討論之后,精神衛生法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國內人大常委會審議,正式進入了立法程序。
據衛生部統計,精神疾病占我國疾病總負擔的20%,排名占優,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有1600萬人。在這龐大人群背后是種種“亂象”:一方面,大量患者得不到及時救治,自傷和傷人事件屢見不鮮,一些家屬不堪折磨而對患者施暴;另一方面,強制收治程序的缺失,導致正常人“被精神病”不時發生,引發強烈質疑。
我國從1985年開始起草精神衛生法,期間數易其稿,于今年9月19日獲國務院原則通過,提交最高立法機關。在對草案作說明時,衛生部部長陳竺連用三個“確?!保瑏韽娬{立法的緊迫性:“為了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有必要盡快制定精神衛生法?!?/p>
從“亂象”到“法治”,人們已經看到了曙光。
補齊財政投入短板
【提要:保障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治療,是立法第一主題】
今年3月,安徽省臨泉縣迎仙鎮的常德義老漢,將患有精神病、一發病就亂打人的孩子常貫武,鎖進門窗封死的偏房里,想把他活活餓死。
“我們拿不出這么多錢!”面對媒體,常德義老淚縱橫。他說,當地和北京的醫院都能封閉治療,但一年下來就要三四萬元。為了給孩子治病,家里早已花光了積蓄。
此事報道以后,在各方的努力下,臨泉縣殘聯為常貫武辦理了貧困精神病殘疾人藥費補助。他醫藥費的85%可以由新農合報銷,剩下的由民政大病救助解決,自己幾乎不用掏一分錢。
但是,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如常貫武這樣幸運。統計顯示,我國政府對精神衛生的投入僅占衛生總投入的1%,以1%的投入負擔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障礙,結果是:我國每10萬人僅有11張精神障礙床位;即便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也只有1/4接受過正規精神醫療服務。
政府投入不足,照料患者的重任自然落在了家屬身上。如果一個人得了精神病,其家庭幾乎無可避免地陷于悲劇,“因病致貧”成為普遍現象。
如何才能補上短板?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草案還詳細規定了對患者的救助。草案明確,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鹬Ц?,重癥患者應享受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同時,符合低保條件的重癥患者,應納入低保范圍。
“保障精神病人得到治療是立法的第一主題。”參與了精神衛生立法調研的國務院參事馬力表示,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變政府投入不足、家庭負擔過重的現狀。
國內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則認為,草案對財政保障的規定“很原則,難以落實”。教科文衛委員會建議,將精神病??漆t院的人員經費、服務經費和發展建設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確立“危險性”標準
【提要:如果任由重癥患者肇事肇禍,是對家屬和公眾的傷害】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程序,是立法的核心問題。現行法律對精神障礙的收治標準并無規定,僅有幾個地方條例。
“是否患有精神障礙以及是否達到需要住院治療的程度,是一個醫學的專業判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标愺脧娬{。
就診,是精神障礙治療的起點。草案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診。疑似患者發生危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送診。
強制住院,是焦點中的焦點。草案明確,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這些規定,符合國際通行的“危險性”標準,即“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或危險”,才能送診、住院?!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既不耽誤治療和診斷判斷,也避免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威脅公共安全?!北本┐髮W精神衛生研究所副所長唐宏宇認為。
業內專家指出,公眾通常關注個別人“被精神病”,也就是“不該收而亂收”的問題。而立法首先要考慮解決“該收不收”的問題,讓真正的精神病患者都得到有效治療。如果任由他們肇事肇禍,也是對家屬、社會公眾人權的傷害。
馬力稱,西方國家精神衛生立法強調“入院自愿、治療自決、出院自由”。而我國要同時考慮精神病患者合法權益和他人、社會公眾利益,處理好相互關系。
嚴防強制入院濫用
【提要:是否強制入院涉及人身自由,要由司法程序決定】
雖然只是個別案例,“被精神病”、“不該收亂收”卻總能引起軒然大波。
8月的一天,重慶市永川區的王麗在上班途中被姐姐王美強行“綁”到精神病院。家人說她患上了精神病,理由卻匪夷所思:因為王麗“閃婚”。如果不是后來丈夫拿著結婚證及時趕來,王麗可能現在還在醫院里。
依靠制度杜絕“被精神病”、破解“不該收亂收”的問題,已經成為共識。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草案還建立了非自愿入院的異議機制,即患者可以進行兩種復診和兩次鑒定。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傷害自身等情形但不同意住院的,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復診;有傷害他人等情形但不愿住院的,可以要求省級行政區內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復診。如果對復診結論有異議,患者還可要求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兩次鑒定。
草案特別強調,復診或者鑒定不能確認其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的,不得實施住院。如果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患者送入醫療機構,將追究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有關司法鑒定的規定,無疑是一大進步。是否有精神障礙,這是醫學問題;但是否強制住院,因為涉及人身自由,需要由司法程序來決定。
精神衛生專家、北京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坦言:“精神科醫生不能僭越法律,成為決定一個人有無行為能力的主體?!?/p>
在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戴慶康看來,草案還應更進一步:“我們需要通過正當的程序來解決兩個問題:第一,他是否有精神病;第二,他的精神病是否嚴重到必須強制住院。對此,司法部門應該提供一個辯論的平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