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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審定辦法
時間:2012-11-09 10:50來源:求醫網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審定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辦發[1998]44號)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如下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滿一年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
(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的條件
1、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三年內未發生醫療事故;
2、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三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3、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三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4、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區域規劃要求,且醫療機構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醫技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注冊的執業醫師不少于10名);
5、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為主;
6、各項醫療質量指標達到等級醫療機構規定的標準;
7、建立了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了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1)主要負責人熟悉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管理規定;
(2)制定了完善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計劃,建立了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3)配置了計算機管理系統,配備了專職操作人員,實行了醫療收費清單制;
(4)具備單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完善的存貨管理制度。
二、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科室設置情況及醫療設備清單;
(四)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衛生技術人員名冊、技術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由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及評估報告,內容包括:醫療機構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情況和評審前一年門診、住院診療服務量(包括門診人次、平均每一診療人次醫療費、住院人數、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醫療費等);
(七)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等級醫療機構證明材料;
(八)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勞動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審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遵循如下的辦法及程序: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審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審定工作原則上每三年評審一次,每次評審時,市勞動保障部門從廈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評審專家庫(由具有高級職稱、從事醫藥管理和臨床工作的專家組成)中隨機抽取6名專家,從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隨機抽取3名工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為了保證審定工作的公正性,依照相關規定由相關監察機構對審定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審定按以下辦法及程序進行:
(一)愿意并有能力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可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及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申請定點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具備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及條件第1、2、3、4項的,提交評審委員會;
(三)評審委員會對是否符合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第5、6、7項要求進行現場檢查評審。評審采用無記名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投票贊成定點即獲通過;
(四)市勞動保障部門對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醫療機構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網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如無異議,頒發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
(五)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四、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市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情況,采取暫停部分科室、全部科室定點服務或取消定點資格;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核情況,對不再具備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醫療機構,取消定點資格;
(三)被取消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原則上三年以內不得再次申請定點。
五、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執行,適用于本辦法實施以后參加定點評審的醫療機構。原《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審定辦法>的通知》(廈勞社[2006]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