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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
時間:2012-11-20 15:18來源:求醫網
韶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關于調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
韶人社〔2011〕69號
各有關單位、參保人員:
為貫徹落實十七屆五中全會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進一步提升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韶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關于印發韶關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韶府[2007]78號)和省醫改辦與我市簽訂的《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務責任書》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鎮職工普通門診統籌金支付比例和限額
(一)參保人員在門診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普通門診統籌金支付比例調整如下:
三級醫院:由原在職人員45%、退休人員50%,提高為在職人員60%、退休人員65%;
二級醫院:由原在職人員55%、退休人員60%,提高為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75%;
一級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由原在職人員65%、退休人員70%,提高為在職人員80%、退休人員85%。
(二)普通門診統籌金在一個醫保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由原在職人員每人500元、退休人員每人600元,提高為在職人員每人550元、退休人員每人700元。
二、提高特殊病種門診補貼標準
(一)一類特殊病種由原一個年度內補貼500元,提高為600元;
(二)二類特殊病種由原一個年度內補貼1000元,提高為1200元;
(三)同時符合二種以上特殊病種條件的由原一個年度內補貼1200元,提高為1500元。
參保人員在年度內死亡的,補貼標準不再按月折算,按全額給予補貼。
三、城鎮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可以供家庭成員看病購藥、疫苗接種、健康體檢及中醫“治未病”。
四、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4年及以上的,政策范圍內統籌基金內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10萬元。
本次調整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