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醫院成立于1936年,是蘇北地區規模較大的三級綜合性非營利醫院,是全縣醫教研防、急救中心,是江蘇省衛生廳重點聯系醫院,江蘇... [ 詳細 ]
宿遷市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責任追究管理辦法
時間:2012-11-02 19:23來源:求醫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事故的責任,便于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防范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保障醫療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師考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宿遷市范圍內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范預案和醫療事故處理預案。
第四條 醫療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實施細則,加強對科室和醫務人員的責任追究。
第二章 追究范圍
第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分別追究醫療機構和直接、間接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一)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醫療糾紛。主要是指:醫療糾紛被媒體報道、網上炒作的或引起政府領導關注,并批示要求查處的;集體上訪,甚至圍堵政府機關,影響行政公務的;在醫療機構門前擺放花圈、焚燒紙錢、封堵大門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主要是指: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為一、二、三、四級負主要責任以上的醫療事故;經法院判決醫療機構負主要責任以上的醫療糾紛;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屬醫療事故的。
(三)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確有明顯違反或未嚴格執行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醫療行為,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損害的。 (四)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超范圍醫療服務,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損害的。
(五)政府辦醫院給予大額經濟賠償(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單起賠償在10萬元以上,其他醫院在8萬元以上,不包括醫藥費減免)的醫療糾紛;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市衛生局負責市直管醫療機構的責任追究工作,對全市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事故的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醫療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各科室和醫務人員的責任追究,需要經濟處罰的,由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規定實施經濟責任追究。
第四章 責任追究內容
第八條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醫療糾紛責任追究:
(一)按照《信訪條例》等規定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患者應由新農合報銷的醫藥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醫療糾紛視情節給予暫停1~6個月新農合報銷的處罰;
(三)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12分,暫緩校驗1~6個月。
第九條 一、二級負主要責任以上醫療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一)視情節責令責任醫療機構(科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
(二)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至1年,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理;
(三)直接責任人降低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使用,工資也作相應的調整,2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條 三、四級負主要責任以上醫療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一)責令責任醫療機構(科室)限期整改、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二)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暫停執業活動1至3個月的處理;
(三)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一條 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超范圍服務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給予責任醫療機構和負責人相應責任追究及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不按規定程序、時間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醫療糾紛、事故:
(一)追溯追究相應級別糾紛或事故的一切行政責任;
(二)給予責任醫療機構負有報告責任的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通報批評。
第五章 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由醫政、衛生監督、新農合辦公室和醫院協會等處室單位組成的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責任追究領導小組,在醫政處(科)設立辦公室,負責責任追究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設立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受理、報告組織機構,專門負責本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報告。
第十五條 發生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后,醫療機構要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積極穩妥的做好醫療糾紛、事故的調處,并在醫療糾紛、事故處理終結后15日內將醫療糾紛、事故的診療經過、爭議焦點、核實情況、事故等級、賠償金額等基本情況,以及醫療機構對責任追究對象的行政追究意見,一并書面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糾紛、事故處理情況及醫療機構責任追究意見的報告后,視情況組織調查并依據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判定,作出該起醫療糾紛、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決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一并報市衛生局備案。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第十八條 所有醫療事故,實行檔案登記制度和全市季度、年度通報制度。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