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人民醫院始建于1959年,經過50多年的努力,現已成為集醫療、急救、科研、教學及預防保健為一體的具有突出專科特色的國家“... [ 詳細 ]
綿陽市人民醫院 綿陽惠民醫院行風建設廉潔行醫的若干規定
時間:2012-11-02 15:37來源:求醫網
綿陽市人民醫院 綿陽惠民醫院
行風建設廉潔行醫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我院行業作風建設,規范醫務人員執業行為,著力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辦好惠民醫院,樹立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根據《醫務人員醫德規范》、《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行業作風建設的意見》、《四川省衛生系統醫務人員五不準規定》及反“商業賄賂”等法規規章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醫務人員,系我院各類衛技人員和在職在崗(含聘用合同制)的所有工作人員。
第二條 成立醫德醫風考核、評價和行風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公開設立投訴舉報箱和公布監督電話。對病人或家屬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第三條 加強行風建設、廉潔行醫的管理工作,實行院、科兩級負責制,科室的管理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將此項管理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中,對科主任逐月進行考核。
第四條 不準對藥品、儀器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學檢查等開單提成。
第五條 不準索要、暗示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饋贈的“紅包”、物品和宴請。對患者饋贈錢物,確屬難以拒絕的,必須在24小時內上交醫院紀委或黨辦,由組織及時退還。對無充分理由逾期不交者,視同收受論處。
第六條 不準接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不準通過介紹病人到其它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中介費。
第八條 不準超出《綿陽市醫療服務價格》規定之外自立、分解項目收費或提高標準加收費用,嚴禁經“捆綁”、“打包”等方式變相亂收費。
第九條 不準違反國家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政策規定,對中標藥品必須堅持網上采購,并適時進行新藥介紹和指導臨床合理用藥。
第十條 不準利用職權以患者的名義給自己或他人“搭車開藥”、“搭車檢查”,不準給病人開具不必要的或與病情無關的檢查項目和藥品。
第十一條 一切財務收支必須由計財處統一管理,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服務收入與個人分配直接掛鉤或承包方式進行管理,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十二條 不準使用假劣藥品或銷售、使用無生產批準文號的自制藥品和制劑。
第十三條 對惠民醫療對象,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十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醫藥費用,減輕群眾負擔。
第十五條 不準推諉病人,無故拒絕診治。
第十六條 不準出具假診斷書、假檢查報告單、假病情證明、假**、假死亡證明等虛偽材料,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與職業類別不相符的**文件,不得隱匿、偽造或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醫務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由醫德醫風考核、評價和行風監督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適用以下哪種類型(附處理類別)進行處理:
附:1、科內處理:批評教育、向當事人賠禮道歉、科內檢討、扣發績效工資、退賠錢物等。
2、院內處理:通報批評、扣發所在科室績效工資、延緩晉升、降級聘用、待崗學習、調離工作崗位等。
3、衛生行政處罰:移交衛生行政機關處理。
4、紀律處分(政紀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是黨員的還將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消黨內職務、留黨查看、開除黨籍)。
5、刑事處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若與過去同類規定相抵觸或不一致者,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