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又名江蘇省淮安仁慈醫院,始建于1892年,是一所集醫療、教學、科研、預防、保健、康復、急救為一體的國家三級綜合性醫院。<... [ 詳細 ]
淮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時間:2012-11-02 18:21來源:求醫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居民健康素質,使農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障,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省政府關于在全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3〕7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衛生、財政、民政、農工、勞動保障、計劃等部門應當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納入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實行目標管理。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中造成失誤、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開展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章 參保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對象:
(一)農民;
(二)其他符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
第八條 參保者的基本權利:
(一)接受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提供的免費或優惠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衛生服務;
(二)享受規定范圍內的醫藥費補償;
(三)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有知情權、建議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權利;
(四)有申請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等入會權利。
第九條 參保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辦法及當地的實施細則;
(二)服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及主管部門的管理,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三)及時、足額繳納參保費用;
(四)履行其他相關義務。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市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衛生、財政、人事、計生、教育、審計、民政、農工、計劃、藥監、扶貧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協調相關政策,加強工作指導和督查。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意見、管理辦法、基金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
(二)確定市、縣(區)、鄉(鎮)政府財政部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標準。
市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在市衛生局設立辦公室(簡稱合管辦)。主要職責是:
(一)培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
(二)指導各縣(區)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方案和管理辦法;
(三)對各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檢查;
(四)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管理、機構建設、基金籌集、報銷補償、醫療服務管理等運行過程和重點環節進行檢查指導;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縣(區)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簡稱合管會),由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以及衛生、財政、審計、民政、農工、教育、工商、地稅、扶貧、計劃等部門負責人和參保農民代表組成,負責有關組織領導、協調調度、管理監督、考核獎懲等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管理辦法及各項管理制度;
(二)負責落實縣(區)、鄉(鎮)財政補助基金;
(三)對各鄉鎮工作進行督查。
縣(區)合管會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合管辦)。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
(二)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負責基金的運行管理,包括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審核醫療轉診及報銷醫藥費;
(四)對定點服務機構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五)對承擔委托服務的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六)負責處理信訪和投訴;
(七)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縣(區)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簡稱監委會)。由分管監督、審計工作的政府領導,以及監察、審計、紀檢、農工等部門負責同志和參保農民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落實情況;
(二)檢查監督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及貧困農民家庭參保情況;
(三)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審計監督;
(四)接受群眾的舉報和投訴;
(五)負責查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可在鄉鎮聘請1-2名兼職人員或委托相關機構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第四章 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以年度為單位實行縣(區)統籌。
第十五條 農民以戶為單位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照規定時間一次性繳清當年參保費用。自愿參保的農民個人籌資額一般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可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相應提高繳費標準,但同一縣(區)范圍內農民個人繳費的標準應該統一。具體籌資方法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五保戶參加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繳費部分從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等相關經費中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扶持,用于增加合作醫療基金,扶持的出資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鼓勵有條件的行政村對純農業人口的自負部分進行適當補貼。
第十八條 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每年由縣(區)合管會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收繳,存入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戶,并定期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合管辦征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應對繳款人或單位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收款票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都要安排專項資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資助。其中市財政每人4元,縣(區)財政每人5元,鄉鎮財政每人1元,今后將視財政狀況予以調整。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直接劃撥到縣(區)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因疾病達到規定起報點的大額醫藥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有效防范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相結合的辦法,既提高抗風險能力又兼顧農民受益面。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成員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費用補助采取分段累進計算的辦法。各地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具體的分段方法、給付比例,設立適宜的費用起報點、最高封頂線、最多補助限額,防止新型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余,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補助的范圍一般有治療費、藥費、檢驗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體檢費等。合作醫療制度不予補助的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合管辦要按照規定,本著簡化手續、方便患者的要求,及時審批、核算和支付參加者的醫療費用補助,不得拖欠。參保對象報銷需提供有效證件、合作醫療卡、出院證明、出院記錄、用藥清單、轉診證明、就醫交費發票等報銷憑證,做到手續齊全。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專戶管理。縣級合管辦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應在具有資質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
第二十五條 縣(區)財政部門要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所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開戶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出由合管辦按月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進展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月度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定后應及時將批復金額撥付到合管辦的支出戶,在縣(區)范圍內統籌補助使用。
第二十七條 縣(區)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年內沒有享受合作醫療基金的,由縣(區)合管辦統一安排一次健康體檢。體檢項目由縣(區)合管辦確定。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定點服務機構準入制度。縣(區)合管會要按照《省衛生廳關于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管理的意見》(蘇衛基婦〔2003〕29號),審核確定縣(區)范圍的定點服務機構,并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由縣(區)合管辦負責管理。
參保者在本縣(區)范圍內就診可以在縣(區)合管會公布的定點服務機構中自主擇醫。
第三十條 縣(區)合管辦要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定點服務機構要嚴格遵守本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合理收治病人。遵守報銷、轉診規定,不得任意截留病人,延誤病人治療。
第三十一條 定點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省衛生廳制定的《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試行)》和《江蘇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試行)》。
定點服務機構要以病人為中心,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控制醫療費用,杜絕不規范醫療行為,保證醫療安全,并接受社會和患者的評議。
第三十二條 建立逐級轉診制度。引導參保農民在基層醫療機構就診,如因病情確需轉診的,轉診的順序原則上是:村—鄉(鎮)—縣(區)—市—本省—外省。要建立合理規范的轉診審核制度,使參保者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合理流動和就診。
第三十三條 對定點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通過比服務、比質量、比價格,以及民主評議、檢查評估等多種方式,對定點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對不合格的單位,作出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點服務機構資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審計監督。縣(區)審計部門每年要對經辦機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將結果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衛生、審計部門。省財政補助的縣(區),同時要向省財政、衛生、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制度監督。制定并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和醫療服務提供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民主監督。縣(區)政府、合管會、合管辦、衛生行政部門、定點服務機構要采取張榜公布、走訪群眾等多種形式,聽取群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服務、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縣(區)合管會、合管辦每季度要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保者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清浦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省政府蘇政發〔2003〕75號文件精神,規定農民個人繳費標準和地方財政補助標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