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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拒絕治療的有關規定
時間:2012-11-20 15:24來源:求醫網
病人拒絕治療的有關規定
1醫院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準則基礎上,尊重病人和家屬作出有治療選擇權的建議,在他們了解治療后果的情況下,有權拒絕/終止某些治療和作出自動出院的選擇。
2當病人/及其家屬拒絕/終止某些治療時,主管醫生做好以下工作:
向病人/家屬做好解釋,在病程記錄詳細記錄:拒絕/終止治療的后果;病人/及其家屬所承擔的責任;其他可選擇的方案。請病人/及其家屬簽字。
3如果病人/及其家屬簽字后又反悔簽字及其內容,主管醫生立即根據病人及家屬意見恢復或部分恢復治療,仍然在病歷中記錄,請病人/及其家屬再次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