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結核的西醫治療方法
時間:2015-03-23來源:求醫網
一、抗結核化學藥物治療(簡稱化療)
(一)化療原則
化療的主要作用在于縮短傳染期、降低死亡率、感染率及患病率。對于每個具體患者,則為達到臨床及生物學治愈的主要措施,合理化療是指對活動性結核病堅持早期、聯用、適量、規律和全程使用敏感藥物的原則。所謂早期主要指早期治療患者,一旦發現和確診后立即給藥治療;聯合是指根據病情及抗結核藥的作用特點,聯合兩種以上藥物,以增強與確保療效;適量是指根據不同病情及不同個體規定不同給藥劑量;規律即使患者必須嚴格按照化療方案規定的用藥方法,有規律地堅持治療,不可隨意更改方案或無故隨意停藥,亦不可隨意間斷用藥;全程乃指患者必須按照方案所定的療程堅持治滿療程,短程化療通常為6~9個月。
(二)化療方法
1、“標準”化療與短程化療 過去常規采用12~18個月療法,稱“標準”化療,但因療程過長,許多患者不能完成,療效受到限制。自利福平問世后,與其他藥物聯用,發現6~9個月療法(短程化療)與標準化療效果相同,故目前廣泛采用短程化療,但該方案中要求必須包括兩種殺菌藥物,異煙肼及利福平,具有較強殺菌(對A菌群)及滅菌(對B、C菌群)效果。
2、間歇用藥、兩階段用藥 實驗表明,結核菌與藥物接觸數小時后,常延緩數天生長。因此,有規律地每周用藥3次(間歇用藥),能達到與每天用藥同樣的效果。在開始化療的1~3個月內,每天用藥(強化階段),以后每周3次間歇用藥(鞏固階段),其效果與每日用藥基本相同,有利于監督用藥,保證完成全程化療。
3、督導用藥 抗結核用藥至少半年,偶需長達一年半,患者常難以堅持。醫護人員按時督促用藥,加強訪視,取得患者合作尤為必要。
二、對癥治療
(一)毒性癥狀
結核病的毒性癥狀在有效抗結核治療1~周內多可消失,通常不必特殊處理。干酪樣肺炎、急性粟粒性肺結核、結核性腦膜炎有高熱等嚴重結核毒性癥狀,或結核性胸膜炎伴大量胸腔積液者,均應臥床休息及盡早使用抗結核藥物。亦可在使用有效抗結核藥物的同時,加用糖皮質激素(常用潑尼松,每日15~20mg,分3~次口服),以減輕炎癥及過敏反應,促進滲液吸收,減少纖維組織形成及胸膜粘連。
(二)咯血
若僅痰中帶血或小量咯血,以對癥治療為主,包括休息、止咳、鎮靜、常用藥物有噴托維林、土根散、可待因、卡巴克絡(安絡血)等。年老體衰、肺功能不全者,慎用強鎮咳藥,以免因遏制咳嗽反向及呼吸中樞,使血塊不能排出而引起窒息。
三、手術治療
外科手術已較少應用于肺結核治療。對大于3cm的結核球與肺癌難以鑒別時,復治的單側纖維厚壁空洞、長期內科治療未能使痰菌陰轉者,或單側的毀損肺伴支氣管擴張、已喪失功能并有反復咯血或繼發感染者,可作肺葉或全肺切除。結核性膿胸和(或)支氣管胸膜瘺經內科治療無效且伴同側活動性肺結核時,宜作肺葉-胸膜切除術。手術治療禁忌證有:支氣管粘膜活動性結核病變,而又不在切除范圍之內者全身情況差或有明顯心、肺、肝、腎功能不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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