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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做好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時間:2012-11-06 17:02來源:求醫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凈化社會文化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9〕6號)精神和國內凈化社會文化環境工作會議要求,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制定了《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6號),從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執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工作遵循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主辦單位和信息服務內容依法進行管理。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不再受理審核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審核非本行政區域內主辦單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明確本部門負責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的處室,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工作制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的受理、審核、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各地應當將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工作的辦事指南在部門網站上登載,并推進該項工作的在線受理、審核等。
三、衛生部制定統一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等文書格式和編號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核發的審核復核同意書情況和具體名單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四、近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國內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專項整治行動,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牽頭協調此項工作,按照任務分工,會同其他部門共同做好專項整治行動的各項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本次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加強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涉性內容的審核和監管,對未經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要嚴格補辦審核手續,對符合規定的,核發審核同意書;對已經審核同意但不符合《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其整改合格后重新核發復核同意書。在專項整治行動期間,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暫停新辦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審核工作。
五、衛生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負責國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各地在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可向相關部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