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第二臨床醫學院是泉州地區現代醫學的發祥地,是我省主要的醫療、教學、科研基地之一,是閩南地區最早的一所三級甲等綜合性醫... [ 詳細 ]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醫院庫 > 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 醫院動態 > 關于禁止醫護員工收受“紅包”的有關規定
關于禁止醫護員工收受“紅包”的有關規定
時間:2012-10-28 11:36來源:求醫網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衛生廳、醫大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指示精神,以及衛生部、省衛生廳頒發的有關規定,現就嚴禁醫護員工在工作中,收受“紅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嚴守職業道德,發揚救死扶傷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積極治療,精心護理。除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患者及其親屬的“紅包”、物品、有價證劵和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患者及其親屬饋贈的錢物當時難以謝絕或拒收的,必須立即上交院財務科或紀檢監察室,上交錢物的期限為接受錢物后三天之內;對難以謝絕的錢物和宴請,要及時報告,由院方處理。
二、醫院要通過“住院須知”、“公告”等形式向患者和社會宣傳本規定,接受患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檢查。醫務人員應與患者簽定《醫患協議書》,向患者宣傳醫院嚴禁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嚴禁患者向醫務人員塞送“紅包”、禮品以及宴請的規定。
三、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第一條規定,接受患者及其家屬的禮金、物品、宴請的,一經查實,依據閩衛監[2001]178號文《關于制止醫務衛生人員收受“紅包”、回扣責任追究的規定》、院綜[2002]06號文《實行黨風廉政、醫德醫風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按組織程序呈報,由院黨政領導聯席辦公會議做出決定,視情節輕重分別以沒收其非法所得,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影響一次申報晉升處理。醫院中的其他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規定,同樣照此處理。各級領導干部違反以上規定的,從重處分;
四、對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向患者及其親屬暗示、索要“紅包”、物品和宴請,不論職務、職稱、年資、技術水平的高低,都要依照黨紀政紀從嚴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對舉報“紅包”有功人員,根據院綜(2003)31號文關于《獎勵舉報“紅包”、回扣有功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一經查實,按一定數額給予獎勵。
六、醫護員工在工作中違反規定,收受“紅包”、物品、有價證劵,接受宴請和謀取不正當利益被發現、被投訴、被舉報者,屬于一般醫護員工當事人由所在科室、所在黨支部負責查實;屬于科室正(副)主任、正(副)護士長、正(副)黨支部書記當事人由院紀委、黨辦、監察室負責查實,人事科協同處理。調查核實后,做出書面結論報告,呈報院黨政領導聯席辦公會議做出最后處理決定。
七、醫院實行院科兩級負責制, 各分管院領導、科室負責人應對分管部門、科室的醫護員工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嚴格督促整改。對管理不嚴,措施不力,多次發生醫護員工在工作中收受“紅包”問題的科室和分管院領導,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以上規定望各科室認真貫徹執行,以保證醫院正常工作秩序,進一步促進我院行業作風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