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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及糾紛存雙重法律標準 代表建議盡快統一
時間:2013-03-01 13:23來源:求醫網
近年來,有關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案例頻頻引人關注。然而,我國已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醫療事故鑒定及其賠償標準卻沒有統一標準?!巴牵膫€有利就用哪個?!标兾魇∪舜蟠?、榆林市星元醫院院長李瑞說,這使司法機關在調解和判決此類案件時不好掌握尺度,容易激化社會矛盾。
目前我國處理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有: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2010年國內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侵權責任法》有關醫療損害賠償部分。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是否應該賠償?
李瑞說,其中《侵權責任法》沒有對醫療事故鑒定及賠償標準做具體的規定。而《條例》和《通知》則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是否應該賠償”這一問題上明顯不一致。
《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钡恰锻ㄖ?,“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崩钊鹫f,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到底應不應該賠償,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規,目前尚無定論。
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相差甚遠
此外,《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鑒定要由醫學會組織臨床醫療專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法律部門又規定還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李瑞說,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在抽取專家、鑒定程序等諸多細節方面有很大差異,尤其鑒定結論更是相差甚遠。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寫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若構成事故是屬于幾級幾等;而司法鑒定只是說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李瑞解釋說。
鑒于近年來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案件不斷增多、社會影響增大,李瑞認為統一對醫療事故的鑒定方法及對醫療糾紛的適用條例已經迫在眉睫,“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待同一種事物不應有不同的法律標準?!?/p>
現狀:司法周期太長 打官司不如“醫鬧”來得快
李瑞說,雖然目前我國已就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已出臺多部法律法規,但是人們往往還是更愿意通過民事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一是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淡薄,二是走司法途徑周期太長,人力、財力都花費不少,一場官司下來可能造成兩敗俱傷?!币虼?,才出現了醫鬧等不文明現象,“至少能夠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