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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常見藥價管制五種模式
時間:2012-11-01 17:06來源:求醫網
藥品的價格管制是發達國家藥品政策的主要內容之一。價格管制的形式主要有定價管制、比較定價、參考定價、利潤控制與強制削價。由于不同形式定價的自由度是不同的,反映了各國政府對藥品價格的管制強度。
定價管制:
法國、瑞典、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國采用嚴厲的藥品價格管制政策,對新藥的定價以及上市藥品價格的上漲均采取嚴格的管制。
由于采用嚴格的藥品價格管制政策,這些國家的藥品價格水平低于歐共體的平均價格,造成這些國家與鄰近國家對藥品成本補償水平的差異,刺激了藥品的進口與再銷售,最終影響了藥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另一方面藥品的低價格打擊了制藥公司從事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并由此影響了藥品出口。這些后果促使部分國家逐步改變藥品的定價體制,如西班牙轉向實施英國模式的藥品利潤控制,意大利轉變為比較定價法,瑞典則轉變為參考定價體系。
比較定價:
在愛爾蘭,制藥公司與政府簽訂協議要求與英國藥品價格相聯系,最近則采用新的藥品比較定價法,用五個北歐國家的藥品價格加權平均來決定本國的藥品價格。
1984年以前葡萄牙規定藥品價格不得超過西班牙、意大利等五個國家的平均價格,84年以后規定藥品價格不得超過這五國中的最低者。因此在歐共體國家中葡萄牙的藥品價格水平是較低的。意大利新的藥品定價體系是與英、法、德和西班牙的平均價格水平相聯系的。
參考定價:
參考定價體系是保險機構為一組療效相同或相近的藥品設定一個參考價格。制藥公司可以自主決定藥品的上市價格及其漲跌。保險公司只為病人支付每種藥品的參考價格,病人配藥時需要支付藥品實際價格高于參考價格的部分。
實行參考定價的國家主要有德國、荷蘭、新西蘭和瑞典(1993年以后)等。各國制定參考價格的方法是不同的,德國和荷蘭是以同組藥品的平均價格作為參考價格。新西蘭是以同組藥品的最低價格作為參考價格,而瑞典則以同組藥品的最低價格加10%作為其參考價格。新上市的創新藥品不屬于參考價體系。
利潤控制:
英國和西班牙是歐洲兩個控制制藥公司利潤率的國家。西班牙采用藥品成本加成定價法的同時,進一步限制制藥公司的利潤率為12%~18%。英國則以利潤控制代替藥品價格的管制,允許制藥公司自行制定藥品價格,只要求制藥公司銷售給國家衛生服務體系的藥品利潤率(投資回報率)保持在17%~21%之間。
強制削價:
發達國家也常采取國內強制削價的政策來控制藥品費用,如法國、德國、英國和日本。法國有一套與藥品消費量相聯系的價格削減方案,當價格昂貴的藥品在財務上威脅到藥品的全面補償時,藥品的預算價格就被削減,削減幅度在3%。
從價格管制政策的結果看,采取直接控制國家的藥品價格法比采取間接控制國家的藥品價格法藥品價格水平為低,如法國、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的藥品價格水平低于歐共體的平均水平,而荷蘭、英國、愛爾蘭和德國的藥品價格水平相對較高。總體上歐共體國家藥品價格水平比采取市場定價的美國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