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秀麗、碧波綠岸的宜河之濱,簇擁著一個古老而又年輕的病友之家——常寧市人民醫院。
該院座落在新建的氣勢恢宏的西橋橋頭,由群英路、... [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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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1-15 10:52來源:求醫網
“齊二藥假藥事件”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非常清楚,即因為使用了齊二藥生產的假藥“亮菌甲素注射液”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目前第二制藥有限公司已經被吊銷了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GMP證書也被收回,其所生產的 “亮菌甲素注射液”已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判定為假藥并全部查封,該公司生產的所有藥品已在國內范圍內停止銷售和使用,主要涉案人員已被逮捕,假藥“亮菌甲素注射液”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齊二藥應對此負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不爭的事實。那么假藥“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使用單位―――醫院是否應在“齊二藥假藥事件”中擔責,是否應成為訴訟對象呢?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兩條規定齊二藥承擔責任是無爭議的,有爭議的是該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據此許多人支持這樣的觀點,受害人是在醫院使用的藥物,故醫院就是法律規定中的銷售者,即受害者可以提出要求醫院先行賠償的訴訟請求,然后再由醫院向產品的生產者―――齊二藥追償。但是也有人提出,醫院并不是產品的銷售者,醫生的開藥行為不是銷售藥品,故不應向醫院索要賠償。我們都知道醫院的職責是救治病人,它的終級目的不是為了賣藥,而是實施診療行為,診治疾病。醫院內設立的藥劑科也不是藥店,它的行為不是單純且簡單的賣藥行為,而是醫院診療行為的延續,藥劑人員負有指導醫師正確用藥和審核處方的職責,醫院藥劑科與藥店有明顯的區別。醫院的藥劑科不獨立于醫院之外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店則必須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其次藥劑科在沒有醫生處方的情況下是一定不會給患者拿藥的,藥店就不同了除了處方藥其它藥掏錢即賣。特別是醫院針對住院病人和危重病人的用藥,更是診療行為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生治療疾病的手段而非簡單的賣藥。因此,醫院和患者一樣也是藥品的使用者,也是被假藥欺騙的受害者。 另外還有人認為,醫院在購進藥品后,在藥品的價格中加入一定比例藥品加成率,醫院從銷售藥品中獲得了利潤,這樣也等同于銷售藥品。需要說明的是,醫院在藥品價格中加入加成率,是國家給于醫院補貼的一種方式。醫院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國家財政給予醫院直接的補貼較少,為了保障醫院的正常運營,國家給予醫院相關的政策,允許醫院在藥品價格中加入加成率,用于補償國家不足的補貼。故也不能以醫院存在藥品加成率就認為醫院是銷售者。 上世紀九十年代,美國一名患者因植入體內的鋼板斷裂起訴了醫院,結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醫院使用鋼板不是簡單的銷售行為”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