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秀麗、碧波綠岸的宜河之濱,簇擁著一個古老而又年輕的病友之家——常寧市人民醫院。
該院座落在新建的氣勢恢宏的西橋橋頭,由群英路、... [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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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1-15 10:54來源:求醫網
如何化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改善醫患之間的緊張關系?筆者認為,一方面應加強對患者的宣傳教育,引導其走出認識誤區,逐漸理解目前我國的醫療現狀及醫療特殊性,提高他們對醫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認識水平。要讓他們知道患者和醫生是平等主體,醫生不能打患者,患者也不能打醫生。加強患者對診療過程中自身權利義務的認識,了解處理醫療糾紛的正確程序和途徑,以形成醫患雙方互相尊重的、和諧的就醫環境。 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大對全民醫療保障(包括城市、農村)的投入,以緩解醫患之間的緊張關系,同時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非醫療過錯造成的醫療損害的社會救濟機制或保險保障機制,使患者的醫療損害能夠得到一定的賠償或**,以降低或彌補患者的損失,緩解醫患矛盾。目前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尚不完善,只有部分商業化運作的保險,缺少具有政府管理職能的社會醫療責任保險,很多醫院認為不能真正的化解醫院的賠償風險不愿購買?;颊呒捌浼覍倩ㄙM高額的醫療費用又要自己承擔相應的醫療風險,患者及其家屬的心理不能平衡,患者只能想方設法向醫院進行索賠,究其原因是由于醫療意外險種不夠完善,非醫院過錯產生的醫療損害后果缺少保險的保障。 針對現實中大量非醫療過錯引發的醫療糾紛怎么解決?筆者認為可以通過醫療意外保險,建立意外醫療損害的社會救濟途徑。實踐中大量的醫療損害后果不是由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引起的,比如醫療意外、患者特殊體質、疾病特殊、醫療技術水平局限以及藥品不良反應等。對于上述情況,醫療責任保險是不賠償的,要想解決此問題,可以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它是針對所有就診的患者設立。筆者設想能否考慮在掛號費或住院費中,加入一部分保險費。按照我國現在國內每年22多億人的門診量來計算,每個患者掛號時交一元錢,就是22億元,按國內每年萬人的住院量來計算,每個患者住院時交10元就是7.184億元,這個數額是非常可觀的,可以解決非醫療責任的風險**問題。據相關課題的問卷調查顯示,83%的患者愿意購買醫療意外險,可承擔的費用在50―100元。如果建立醫療意外和風險保險險種,醫患雙方在手術前、檢查治療前都可以購買,一旦發生意外和非醫務人員過錯引起的后果,就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適當**。
實踐中,針對由于醫療過錯引發的醫療糾紛,筆者主張建立第三方調解機構,以解決患者滯留醫院、圍攻醫院的問題。
一是建立行政仲裁庭制度,在政府相關部門下設行政仲裁庭。《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醫療糾紛案件劇增,但要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理的案件卻減少,當初設想的“大部分糾紛在行政處理中解決”的效果并沒有達到,行政處理糾紛的渠道基本已流于形式,若衛生行政部門能夠建立醫療糾紛特別仲裁,可以彌補行政處理實際操作不足的問題。比如可以規定,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應當首先進行仲裁,醫院無權自行處理,讓患者知道滯留在醫院、圍攻醫院的手段是不可取的,解決問題應當首先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仲裁,如不服仲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勞動仲裁式的運作)這種方式可以讓醫院走出目前醫患關系緊張的焦點地帶,引導患者離開醫院。 二是引入社會**組織等調解機制,完善目前實踐中較為單一的調解方式。醫院年對患者的調查統計顯示,對于醫療糾紛,除了打官司的解決形式以外,51%的患者認為衛生局應當設立醫療糾紛仲裁部門,36%的患者認為由醫療行業協會組織醫療糾紛仲裁庭或調解委員會,12%建議民間組織成立調解機構,還有9%的患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成立調解機構,實踐中、兩地在保險公司下設的調解處已取得較好的效果。 為控制醫療糾紛的惡性升級,筆者認為公安機關應當制定一套較為具體的措施,增強執法力度,將保障醫院正常的診療秩序納入公安機關的日常工作中去。調查顯示近70%的公安機關對“醫鬧”事件執法力度不夠,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如何采取措施發揮作用,保障醫療診療秩序和醫務人員安全已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