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林業中心醫院木材分院原是一家廠企醫院(暨牡丹江木材綜合加工廠職工醫院) 1978年建院, 1992年被市衛生局評為一級甲... [ 詳細 ]
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時間:2012-12-19 16:23來源:求醫網
牡丹江林業中心醫院
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切實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強化依法執業,完善內部管理,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列》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相關職能部門(院辦、黨辦、醫務科、護理部等)要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
第二條 凡取得執業資格并于我院注冊的醫務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診療常規所進行的醫療行為,為正常合法的醫療行為。
第三條 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診療常規,經職能科室調查核實、報分管院長、院長審批,經院長辦公會研究,除按相關制度進行處理外,其行為在全院進行公示。
第四條 醫務人員工作作風不嚴謹,執行相關規定不認真,其醫療行為存在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除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以外,其行為在全院進行公示。
第五條 凡本院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除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以外,其行為在全院進行公示。
(一)無故脫崗,造成不良后果,影響惡劣的;
(二)不能與同事密切配合完成應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務,相互推委,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病員有“生、冷、硬、頂、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現象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病員兜售衛生材料、藥品、器械、保健食品等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醫療規范,私自轉診病員或以介紹病員就診為由,收受財物的;
(六)開不合理處方,做不合理檢查,給病員造成不必要負擔或造成醫療衛生資源浪費的;
(七)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虛假醫療證明或虛假檢查報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假借病員名義開“搭車藥”的;
(九)不按規定項目收費,擅自改變收費標準,以及私收費的;
(十)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臨危退縮的;
(十一)按有關規定應該上報或請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
(十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病員財物的;
(十三)醫療活動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十四)私自外出會診、手術,或進行其他醫療活動造成后果的;
第六條 其他可能觸動黨紀政紀處分或需要暫停其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對醫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關人員,提高醫務人員遵紀守法、合法規范行醫的自覺性。公示行為本身,不影響被公示人晉升晉級及其它個人權益。
第八條 對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公示,可分別在公示欄、簡報、院周會、職能科室會議等形式在全院進行公示,計入科室質量目標考核,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處罰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