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精神衛生防治、康復、科研、教學和人員培訓的基地和中心。醫院成立于1953年,原為“河北省精神病院”,1989年更名為“河北省神經精神病... [ 詳細 ]
各國對患有精神病的被告采取不同策略
時間:2012-11-06 10:21來源:求醫網
各國對患有精神病的被告采取不同策略
作者:艾倫·萊文
德美兩國的精神病學家一致同意不能以精神失常作為犯法的辯護。
“德國法律和法醫精神病學都對精神失常和精神病理障礙有著明確的分界。”醫學博士(M.D.)亨寧·薩斯(Henning Sass)在2009年5月舊金山召開的APA(美國心理學協會)年度會議上說道。“責任的認定必須依據精神病理學,否則就會有錯判無罪的危險。”
薩斯,德國亞琛市(Aachen/Aix-la-Chapelle)科技大學附屬醫院的醫務主任和董事會主席,還說道,責任的認定不僅僅是科學上的問題,同時更是由社會價值和社會容忍度所決定的。
圖片說明:德美兩國在刑事案件上都不把精神病理學作為減刑的依據,德國亞琛科技大學的醫學博士亨寧·薩斯(左),和美國圣路易斯的圣路易斯大學醫學博士 Alan Felthous說道。兩位因合作編輯《關于精神錯亂和法律的國際手冊》(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Psychopathic Disorde and the Law)獲得曼弗雷德·古特馬赫獎。
Credit: Ellen Dallager
薩斯曾經和法醫精神病學主任,圣路易斯大學神經疾病和精神病系教授Alan Felthous(M.D.)一起獲得曼弗雷德·古特馬赫獎。這個獎是由APA和美國精神病學學會共同頒發給對法醫精神病學文獻有突出貢獻者。
薩斯和Felthous在年會的一次共同演講上探討了精神病理障礙和犯罪責任的問題。
薩斯表示,雖然在法醫學上,很多觀點都是全球認可的,但不同的國家還是會有不同的制度。比如在德國,由法院或檢察院花錢聘請一位精神病學專家擔任神經學顧問。這位精神病學專家在法律訴訟里不偏袒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如果有任何發現或決定,不管是有利于被告還是原告,都會在法庭上公布。
薩斯說,如果被告診斷出有精神病,智力缺陷,意識嚴重混亂或者其他精神異常都可以因此減輕罪刑。他同時指出,這些是法律上的規定,不屬于精神病理學范疇。
減刑還要參照證據的評估、罪犯的犯罪準備、犯罪行為的控制及其選擇其他犯罪方法的能力等因素。精神病理學不作為減刑的依據。
Felthous說,在美國的司法系統里,犯罪責任是根據公共政策標準界定的,因此有時會受到當前大眾心理的影響。
“實際上,這樣的制度還不夠完善,” Felthous說道,“這些標準應該要有科學根據,不過也不能以科學來制定政策。應該衡量和考慮各方面的利益,而不是將一切都交給科學解決。”
美國法律就規定精神病理障礙和人格障礙都不能作為減刑的依據,Felthous說道。
不管在德國還是美國,患有精神疾病的犯人都自愿去接受治療。但是,這些治療的效果卻還沒有定論,將這些罪犯收入醫院對罪犯和公共安全而言都不可能有利。而且,Felthous指出,這樣還會把原本屬于刑事司法系統管制的事情變成了醫學問題。
“不過也不能一概而論,” Felthous說道,“我們還得考慮精神病理障礙的子類型、那些可治療的伴隨疾病以及犯罪的級別。
他指出有四種類型的犯罪:沖動型犯罪—沒有策劃,一時情緒失控導致的犯罪;自發型犯罪—沒有策劃也沒有強烈情緒驅使的無意識犯罪;強迫型犯罪—情緒驅使,事先有策劃的犯罪;預謀型犯罪—冷靜策劃的犯罪。最后一種類型的犯罪最可能和精神病學相關。
那這種罪犯應該怎樣處置呢?
“我們不應該把精神病理障礙作為民事拘禁的理由,也不能用心智失常作為減輕犯罪責任的依據。” Felthous說。
我們需要更多地研究精神病的病源及治療方法,以找到預防的途徑。
“精神病雖是世界性疾病,但是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精神病歷史和相關法律條文。” Felthous在談及司法體系是如何界定精神疾病時總結道。“因此比較不同國家處置患有精神病罪犯的方法可以為我們處理這個問題提供一個更寬廣的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