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精神衛生防治、康復、科研、教學和人員培訓的基地和中心。醫院成立于1953年,原為“河北省精神病院”,1989年更名為“河北省神經精神病... [ 詳細 ]
精神衛生法就應該捍衛患者尊嚴
時間:2012-11-06 10:25來源:求醫網
精神衛生法就應該捍衛患者尊嚴
日前,國內人大常委會三審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草案還新增了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規定。
“擬限制強行收治精神病人”,這本不應該算新聞。為何我們只能審慎保守地說“應該”,而不是樂觀地宣稱“一定”和“必須”?這倒不是說“限制強行收治精神病人”在法理意義上一直未形成司法、衛生和輿論界的共識,而是說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還不能確保其實現。這一現實中的阻力,也是精神衛生法雖立法20余年而一直難產的根源所在。因此,才會有在今日看來明顯違背當事人權利意愿的“強行收治”和“非自愿入院”等焦點問題。
爭議的存在,說明本該受益于精神衛生法的人,仍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在關于是否應被強行收治、該得到怎樣的治療甚至是否患病這些問題上,他們可能都難以主張自己的權利,難以得到妥善的對待。
回顧以往的一些新聞事件,精神病收治亂象觸目驚心。有僅僅因財產、婚姻或親情等家庭糾紛,而被至親送往精神病院的,當然更有被認為威脅社會安定被強行收治的,比如上訪“釘子戶”被收押。一定意義上,精神病院成為某些地方權力濫用的“利器”。這些都是精神衛生法所必須警惕的危險動向。三審稿明確“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其意義不言自明。
除了 “住院自愿原則”、“強制住院應交司法決定”和“復診申訴權”,針對一直令人頭疼的基層精神疾病診療投入長期不足問題,國內人大常委會三審稿也有了硬性要求:綜合性醫療機構應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津貼。
此前就有學者統計:30年來,每年我國在精神衛生領域的投入僅占衛生總投入的1%,而精神衛生疾病占疾病總數的20%,這個巨大缺口如何填充是最迫切的問題。假如投入充足,“大量的重型精神病患者可以得到免費治療,讓該治療的都能得到治療”就是今后精神疾患診療的理想境況。而現在,“綜合性醫療機構設心理門診” “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可享津貼”等算是有針對性地在查缺補漏、修補欠賬。
從立法目的來看,精神衛生法就是為捍衛患者的人格尊嚴和確保其人身安全而制定的。公眾免于“被隨意收治”的恐懼,社會終結“被精神病”亂象,也還有賴于精神衛生法的早日出臺和嚴格施行來保障。